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用户注册的资料(制成PDF文件):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备案申请的资料(制成PDF文件):
(1)商标类:
① 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
② 商标转让证明;
③ 商标变更证明;
④ 商标续展证明;
⑤ 商标标识图案。
(2)著作权类:
① 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在境外登记的,附中文译本);
② 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
(3)发明专利类:
① 发明专利证书;
②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4)实用新型专利类:
①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②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③ 专利检索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小于2009年10月1日的(不包括本日),应当提供);
④ 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
(5)外观设计专利类:
① 外观专利证书;
②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③ 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
④ 外观专利公告附图复印件。
海关总署将会在用户提交成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用户审核结果。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暂停收取备案费。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进行备案的,海关发现侵权货物时,有权中止其进出口,并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如法律状况、权利人联系方式、有关图片等,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
在海关依职权保护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经济负担较轻。未经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对进出口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可以对侵权者产生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