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申请自愿登记的作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 提交材料不全的。
作品登记申请书;
作品登记表;
权利保证书;
身份证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
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合作作品应出示作品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
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
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非职务作品创作保证书或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登记申请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作品登记申请人、其他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对已登记的作品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