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认知误区。因为这种想法忽略了专利保护的地域性限制、专利保护期、专利有效性可能被挑战、专利在先使用权等重要因素。首先,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中国授权专利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如果竞争对手在其他国家使用该技术,中国授权专利无法提供保护。其次,即使在中国拥有专利,专利的有效性可能受到挑战。例如,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因未支付年费而失效,那么专利权将不再存在。第三,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通常为20年,保护期满后,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第四,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规定不视为侵权。
因此,虽然拥有专利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并不能保证完全防止竞争对手使用该技术。企业应采取综合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持续创新、全球专利布局、市场监控和法律保护等。
这是一种认知误区。因为这种想法忽略了涉外专利申请布局在应对市场变化、竞争对手因素、合作伙伴和分销商需求、投资者信心及许可和交叉许可方面的重要策略性意义。而且涉外专利申请布局是有很严格的时间期限要求的,一旦错过后续将很难补救。具体分析如下:
1. 市场变化:市场状况可能迅速变化,今天没有向外销售的计划,不代表未来也不会有。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可以为将来的国际市场扩张提供保护。
2. 竞争对手:即使目前没有在海外市场销售,竞争对手可能在海外拥有专利,这可能限制未来进入这些市场。
3. 防御性布局:涉外专利申请可以作为一种防御策略,防止他人在关键市场获得专利权,从而阻碍自己的业务发展。
4. 技术泄露风险:技术信息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泄露到国外,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利保护,他人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海外申请专利。
5. 合作伙伴和分销商:如果未来有可能和海外的合作伙伴或分销商合作,他们可能要求提供在当地拥有专利保护的证明。
6. 许可和交叉许可:全球专利布局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谈判筹码,以便在许可协议或交叉许可协议中获得有利条件。
因此,即使目前没有海外销售计划,进行涉外专利申请布局也是值得考虑的,它可以为公司提供长期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灵活性。
这是一种认知误区。首先:涉外专利申请布局是有很严格的时间期限要求的,一旦错过后续将很难补救。根据巴黎公约,只有12个月的时间从首次专利申请日起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并要求优先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可能会失去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机会。
其次,绝大部分国家在专利实质审查中都有新颖性的要求,即未被公开披露,如果产品已经公开销售,可能会因公开披露而丧失新颖性,影响专利的授权。
第三,如果等到海外销售时才考虑海外专利布局,还存在可能被竞争对手已经申请并获得专利,反而限制自己进入市场或者面临侵权等风险。
这是一种认知误区。虽然论文发表或其他形式的公开的确会影响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全世界都不能申请专利保护。首先,不同国家对新颖性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有“宽限期”(grace period),在宽限期的时间范围内,即使发明已经被公开,仍然可以申请专利。其次,要分析论文公开部分和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是否完全相同,如果论文或其他公开形式仅披露了发明的部分而非全部技术细节,可能仍有部分内容可以申请专利。
这是一种认知误区。因为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一年的宽限期(Grace Period)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发明人在公开披露(如在亚马逊上销售)后的一年内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美国外观设计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新颖的。如果是因为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申请外观设计公开的情况,就会比较复杂,需要美国专利代理人或者专利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这是一种认知误区。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在审查速度上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由于PCT申请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因此常规案件中,巴黎公约可以更早一点获得国家申请号。但是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程序下,如果PCT途径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获得一份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较为正面的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那么可以通过PPH程序在一些国家阶段加快审查。所以,针对每一件个案申请,是通过PCT途径还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行涉外专利布局,申请人应该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咨询专业涉外代理人的建议来进行选择。
这是一种认知误区。PCT国际检索报告是由国际检索机构(ISA)根据PCT程序提供的,旨在帮助申请人了解其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这份报告并不是最终的专利授权决定。国际检索报告中的结论是建议性质的,对后续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结论没有决定作用。同时,专利审查是一个动态过程,申请人是有后续的机会通过与审查员的交流和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来克服初步的不利结论。
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的结果调整其专利策略,在进入具体国家阶段时针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甚至在进入具体国家之后,也可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进行继续修改,尝试争取授权。
这是一种认知误区。PCT(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程序。然而,PCT本身并不授予专利权,而是提供了一个机制,允许申请人在PCT成员国中选择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有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专利局。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有合作,但PCT途径并不直接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港澳台地区获得专利保护,通常需要根据每个地区的法律和程序单独提交专利申请。
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是否可以在申请递交之后转换专利类型,取决于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规。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律和实践可能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一旦申请类型被确定,可能不允许更改;而在其他国家,则可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更改。
在某些国家,如中国,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时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同日递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是针对具体某件专利申请,申请递交之后是无法改变申请类型的。
而在其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例如德国和日本,如果一项发明最初被申请为实用新型,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它更符合发明专利的要求,申请人可能有机会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反之亦然。这种转换通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可能需要额外的程序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