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4 15:12 点击量:2046
越南是中国制造业外流的重要承接国,近年来越南顺应形势,加入了多项国际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积极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以遵守承诺,与国际接轨。越南国民议会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了《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修正案》,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本文将为您解读此次修改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重大变化,供各方参考。
总体来说,本次修改着重于完善现有审查体系,引入国际通行的审查要求,推动越南知识产权审查向良性发展。更加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外国企业更好地在越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增强对越南市场的信心,这将鼓励更多外国企业到越南经营和发展。
一、发明专利
(一)新颖性审查中考虑秘密现有技术
现行法律规定,秘密现有技术(secret prior art),即申请在先但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不被认为是现有技术,也未纳入专利性审查的范围。为克服该规定在实践中的弊端,此次修改规定发明专利新颖性审查中须考虑秘密现有技术。该修改将扩大新颖性审查中现有技术的范围,值得申请人注意。
(二)明确安全控制条款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越南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在越南创造的发明须首先在越南申请专利,而后可在越南专利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外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国外申请前安全控制条款)。实践中对具体如何实施该条款存有疑问,新修改给出了更详细的说明,规定安全控制条款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①领域关乎国防和国家安全,②在越南创造,以及③具有该专利的申请权,且为拥有越南永久居住权的越南公民或根据越南法律创设的公司或组织。满足上述条件的发明申请必须先在越南申请,才能在越南国外申请。以越南实体为申请人申请越南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专利,需考虑安全控制问题。
(三)新增专利新申请和无效中的驳回理由
现有法律对专利新申请和无效审查的覆盖仍不完善,此次修改新增了如下官方驳回理由:
1、专利申请的修改扩大了主题的范围,或改变了所要求主题的性质
2、要求内容超出了原始申请中披露的范围
3、发明公布不充分,以至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
4、发明专利申请基于遗传资源或其传统知识(genetic resources or traditional knowledge),但未公开或未正确公开遗传资源或其传统知识的来源
5、专利申请违法了发明专利安全控制相关规定
上述修改将推动越南专利审查更加完善,引入国际通行的审查要求,使得其专利审查对于国际申请人来说更具可预测性。
(四)要求公开遗传资源或其传统知识的来源
现行法律要求,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包括解释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来源的文件,如果申请人无法给出来源,仅需做出无法给出来源的声明,并对该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即可。但根据新修改,未披露来源或披露错误来源将成为驳回理由和全部无效的理由。越南发明专利申请人应注意披露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避免因此导致的驳回或无效。
(五)专利有效期补偿
新修改规定,在由初次上市审批导致的不合理延迟期内,免除专利年费。不合理延迟包括上市审批申请递交日起至少两年内未给出第一次答复,但不包括申请人自身原因或其他当局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的延迟。虽然未涉及对专利有效期限的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大
新修改将产品的“组成部分(component part)”纳入“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的保护范围。根据新修改,越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定义为:“产品或将构成复杂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外观,该外观具有形状、线条、颜色或其结合方面的特点,并且在产品或复杂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可见”。企业可选择对产品的组成部分申请外观专利,利用组合专利策略,综合全面地保护知识产权。
(二)外观设计描述简化
根据现行法律,外观设计专利所需的申请文件除附图之外,还须包括一份书面描述,且书面描述要满足一系列复杂的要求。此次修改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重点转回附图,规定附图须全面展示所要求的外观设计的特征,展示的详细程度要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识别该外观设计,而描述仅列明附图的顺序和外观设计的特征即可。该修改理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要求,将减轻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工作量,推进越南外观设计专利良性发展。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开延期
新修改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选择延期公开,最长可延期7个月。新修改下,申请人有了更多选择,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专利申请策略,综合决定公开时间。
三、商标方面
(一)降低认驰标准
除了已经生效的“声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之外,新修改还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要求给出进一步限定,将现行要求中的“公众知名度”限定为“相关领域公众中的知名度”,降低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品牌所有人可借此机会将商标升级为“驰名商标”,获得更强的保护,推动品牌发展。
(二)缩短失效商标引证时限
现行法律下,商标失效后五年内,仍可作为在先商标阻碍在后申请,新修改将该期限改为三年。该“隔离”期在中国为一年,越南商标法在此方面的规定仍然较为保守。即使通过无效程序打掉在先商标,也要等上三年才能提出新申请,对于想要通过此类方式获得注册的申请人大为不利。我们建议企业提早监控,在近似商标注册前提出异议,则可以避免此种等待三年的情况。
(三)暂停审查
根据新修改,商标申请人可请求官方暂停审查其商标申请,等待引证商标的无效/撤销案件结果,该新规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仍为未决状态的商标申请。该修改将使越南商标审查流程更加合理,非常有利于申请人通过异议、无效、撤销等方式清除注册障碍,避免了申请人在驳回复审中等不到引证商标的评审结果而重新申请的情况,将为申请人节约各项成本,同时提高审查效率。
(四)“恶意”成为商标驳回和无效理由
新修改规定,“恶意”可以构成商标驳回和无效的理由,这将成为企业打击抢注商标的有利武器。除此之外,本次修改还新增“商标具有误导性和成为通用名称”两项无效理由。上述驳回和无效理由的引入使越南商标审查更加规范和合理,相信商标审查的合理化也会推动越南市场的规范化。
本次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还涉及著作权法、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篇幅限制本文未一一列举。光华所提醒您,提早布局海外知识产权,为市场拓展保驾护航。光华具有近二十年涉外知识产权代理经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