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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iPad”商标纠纷案点评——此“唯冠”非彼“唯冠”

来源:汉之光华    发布时间:2016-12-20 15:53    点击量: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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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6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就“iPad”商标权归属案一审做出判决。判决原告美国苹果公司及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归其所有不能成立。苹果公司败诉,这将意味着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出口带有“iPad”标识的商品皆属违法行为。

“iPad”在全世界范围的商标权分属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台湾唯冠拥有“iPad”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得8个国家的商标权,而“iPad”中国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所有。

2009年8月,苹果公司通过IP公司与台湾唯冠接触。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协议,以35000英镑的价格受让其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中国“iPad”商标。2010年 4月7日,苹果公司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同年9月,苹果公司iPad产品进入中国市场。

时至2010年6月,由于深圳唯冠仍未将中国区域“iPad”商标权转让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遂联合IP公司将深圳唯冠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看点如下:

台湾唯冠作为中国“iPad”商标权转让的主体并不适格。iPad 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之间,虽然协议标的范围的约定包括中国注册商标,但IPAD中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深圳唯冠公司,该协议属于《合同法》第48条、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之情形,该协议对“iPad”中国商标权人深圳唯冠不产生合同效力。但如果台湾唯冠明知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恶意与IP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则属缔约过失责任,台湾唯冠应承担致使IP公司产生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台湾唯冠的缔约行为能否形成表见代理?苹果公司主张,台湾唯冠即使没有对“iPad”中国商标的处置权,但台湾唯冠代表被告签约可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笔者认为,虽然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同属唯冠控股,但归根结底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深圳唯冠主张从未授权任何人转让“iPad”中国商标。台湾唯冠的行为并不能对深圳唯冠产生法律效力,表见代理难以认定成立。或许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有一些“关联公司”因存在关联关系而的商标权一并转让的判例。如果台北唯冠和深圳唯冠仅同为唯冠控股的子公司,而不存在直接的参股、控股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关联关系也很难被认定。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也都是救济无门。

依法注册的商标权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作为一项财产权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非法使用。正因如此,深圳唯冠是中国“iPad”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苹果未经合法授权在中国使用“iPad” 也是不争的事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苹果公司确实侵犯了唯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下架、查扣、甚至罚款也都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依中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是严格的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方能生效。注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效力是基于商标权利登记文件的公示而产生的。苹果公司和IP公司如果想购买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须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商标权转让手续,方能产生商标权移转的效力。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由原告与商标权人之间订立,在协议签订后商标权利人也无明确的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苹果公司没有合法使用中国“iPad”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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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苹果公司虽然是一个伟大的公司,但它同样也需要遵循知识产权游戏规则。苹果公司由于“iPad”中国商标权的处理犯了一个低级错误,接踵而至的将是iPad产品的销售禁止、产品供应链的断裂、巨额罚单和天价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