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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1. 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本章所说的实质审查,是指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在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该章规定;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 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2.1 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2.2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程序节约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3. 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

3.1 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审查员接到申请案后,不管近期是否进行审查,都应当首先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审查员认为申请不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分类范围的,应当根据专利分类协调的规定及时处理,以免延误审查。

审查员认为分类号不确切,但仍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范围的,应当自行改正分类号。

3.2 查对申请文档

审查员对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分类范围的申请案,或者调配给自己的申请案,不管近期是否进行审查,都应当及时查对申请文档。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手续文件以及与实质审查无关的其他文件,审查员应当及时转交相应的部门,以免延误。

3.2.1 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

审查员应当查对申请文档中是否有实质审查请求书,其提交的时间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三年之内(分案申请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2节),是否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专利局决定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是否有经局长签署的通知书和已经通知申请人的记录。

3.2.2 查对申请文件

审查员应当查对实质审查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齐全,需查对的文件包括原始申请文件及公布的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进行了补交,应当包括补交的文件;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或在初审期间应专利局的要求作过修改,还应当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

3.2.3 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申请文档中是否有要求优先权声明以及经受理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申请文档中是否有要求优先权声明以及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审查员还应当查对与优先权恢复、增加、改正等相关的文件。

3.2.4 查对其他有关文件

1)发明已在外国提出过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应当查对申请文档中是否有申请人提交的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2)审查员应当查对申请文档中是否有公众意见并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考虑。

3.2.5 申请文档存在缺陷时的处理

审查员如果发现申请文档中缺少上述第3.2.1节至第3.2.3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依据、文件或资料,或者某些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将申请案返回流程管理部门并且说明理由。审查员如果发现申请文档中缺少上述第3.2.4节(1)所述的资料,而且确信申请人已获得这样的资料,可以填写提交资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提交有关资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此外,在实质审查前,审查员最好能初阅申请文件,查看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参考资料,如果需要,可填写提交资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提交。提前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加快审查程序。

3.3 建立个人审查档案

审查员查对申请文档之后,可以着手建立个人审查档案,记载本人审查的案件的重要数据,并在此后的审查过程中补充有关信息,以便随时掌握各申请案的审查过程及其基本情况。


4. 实质审查

4.1 审查的文本

审查员首次审查所针对的文本通常是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按照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的内容,是原始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审查员应当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7节),核实补交的内容是否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未包含的,应当重新确定申请日,以后补交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重新确定申请日之前,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此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文本的理由,并以之前的能够接受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4.2 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4.3 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专利申请的全部主题明显属于本部分第七章第10节情形的,审查员不必检索即可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中只有部分主题属于上述情形,而其他主题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应当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主题进行检索后再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4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有时是明显的,有时要通过检索与审查后才能确定。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既可能存在于相互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也可能因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存在于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还可能存在于一项权利要求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之间。

对于缺乏单一性的申请,审查员可以采用下述之一的方法进行处理。

1)先通知申请人修改

审查员在阅读申请文件时,立即能判断出申请的主题之间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可以暂缓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9.2.1节(1)),先向申请人发出分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2)检索后再通知申请人修改

检索后才能确定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员可以视情况决定是暂缓进一步检索和审查还是继续进一步检索和审查(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9.2.2节):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认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与该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则审查员可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并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只针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同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以克服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确认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授权前景,而其他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审查员可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授权前景的同时,指出该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也可以继续检索和审查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尤其是当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叠时,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同时指出单一性缺陷和其他缺陷(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9.2.2节(1)或(2))。

如果申请人按照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申请进行了符合本章第5.2节规定的修改,且权利要求书已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审查员应当对该权利要求书继续进行审查。

对于因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的情况,参照上述(1)或(2)的方式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有时申请的主题之间虽然缺乏单一性,特别是因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但是它们所对应的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最好一并检索和审查这些权利要求,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的缺陷,同时指出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以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9.2.1节(2))。

无论申请属于上述第(1)、(2)项中的哪一种情形,申请人都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例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限制,以克服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审查员关于申请缺乏单一性的论点提出了反对意见,审查员认为反对意见成立,或者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克服了单一性缺陷的,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反对意见不成立,或者未消除单一性缺陷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驳回该申请。

4.5 检索

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都应当进行检索。如何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及如何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的内容。

4.6 优先权的核实

4.6.1 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审查员应当在检索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优先权。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要核实优先权:

1)对比文件公开了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类文件;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或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构成PE类文件;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或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构成PE类文件。

对于第(3)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所审查的申请的优先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的优先权。

4.6.2 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核实优先权是指核查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是否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立。为此,审查员应当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节)核实:

1)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2)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优先权的除外。

进行上述第(1)项核实,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为此,审查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但是,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对上述第(2)项进行核实。例如,一件申请A以申请人的另一件在先申请B为基础要求优先权,在对申请A进行检索时审查员找到了该申请人的又一件在申请A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C,文件C中已公开了申请A的主题,且文件C的申请日早于申请A的优先权日,即早于申请B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确定在先申请B并不是该申请人提出的记载了申请A的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因此申请A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B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4.6.2.1 部分优先权的核实

由于对在先申请中的发明作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申请人在其在后申请中,可能会增加在先申请中没有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时,不能以在后申请增加内容为理由断定优先权要求不成立,而应当对在后申请中被在先申请清楚记载过的相同主题给予优先权,即给予部分优先权。具体地说,在在后申请中,其技术方案已在在先申请中清楚记载的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而其技术方案未在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应当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就整个申请而言,这种情况称为部分优先权,即该申请的部分主题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部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享有优先权。

4.6.2.2 多项优先权的核实

如果一件具有单一性的专利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时,应当检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反映的各种技术方案,是否分别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清楚的记载。此外,审查员还要核实所有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都在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之内。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在后申请的多项优先权成立,并且其记载上述各种技术方案的各项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优先权日。如果某些权利要求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其他权利要求满足上述条件,则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那些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能成立,而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成立。

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技术特征,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这些特征的组合,则多项优先权不能成立。

4.6.3 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

经核实,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的,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说明优先权不成立的理由,并以新确定的优先权日(在没有其他优先权时,以申请日)为基础,进行后续审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中对其优先权作出变更。

4.7 全面审查

为节约程序,审查员通常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审查的重点是说明书和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首先审查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然后审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进行上述审查的过程中,还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缺乏单一性的缺陷;申请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是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认为申请过程中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审查。

及申请不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或者虽然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实质性缺陷但经修改后仍有授权前景的,为节约程序,审查员应当一并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所有规定。

审查员在检索之后已经确切地理解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及其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的,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检索结果对上述审查重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

4.7.1 审查权利要求书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实质审查应当围绕权利要求书,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进行。

一般情况下,在确定申请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且说明书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后,应当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下述审查。

1)按照本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应当进一步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经审查认为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对权利要求书不必再继续进行审查。

如果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虽然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是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该申请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遵循程序节约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下述第(2)至第(7)项的审查。

2)审查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支持,以及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的关键,在于查看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4)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5)审查一项发明是否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该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同一发明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6)审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科技术语)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与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一致。

7)如果检索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对比文件,应当注意避免对相同权利要求的重复授权。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方式,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如果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则应当由同一审查员进行审查,原则上由最先提出转案要求的审查员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申请,由于存在例如权利要求不清楚等问题,而导致审查员无法先审查该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当先就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员也可以根据对说明书的理解,就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给出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4.7.2 审查说明书和摘要

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同时,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于说明书(及其附图),审查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说明书(及其附图)是否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否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有益效果(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2.1节);

2)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表述的请求保护的范围能否在说明书中找到根据,且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是否一致;

3)说明书是否包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且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2.2节)。

如果发明的性质使采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说明书能节约篇幅并有利于他人准确地理解发明,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撰写也是允许的。

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应当审查说明书是否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

对于有附图的申请,应当审查附图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2.3节)。

在不需要附图的申请中,其说明书可以不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

另外,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说明书中所用的科技术语是否规范;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尚无标准中文译文的,是否注明了原文等。

审查员还应当重视对说明书摘要的审查。对于说明书摘要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二章第2.4节的规定。

审查员按照本章第4.7.1节(1)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应当注意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与原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其他技术方案,以便确定申请属于本章第4.10.2.2节中所列的第(3)种情形还是第(4)种情形。

4.7.3 审查其他申请文件

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审查员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该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中是否说明了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未说明原始来源的,是否说明了理由。

4.8 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对于一件发明专利申请,通常应当按照本章第4.7节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以节约程序。

但是,申请文件存在严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的,即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缺陷,并且该申请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可以对该申请不作全面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指出对审查结论起主导作用的实质缺陷即可,此时指出其次要的缺陷和/或形式方面的缺陷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4.9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4.10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10.1 总的要求

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审查员必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审查的意见。审查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使申请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申请存在的问题。

在任何情况下,审查的意见都应当说明理由,明确结论,并引用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但不应当写入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词语。为了使申请人尽快地作出符合要求的修改,必要时审查员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如果申请人接受审查员的建议,应当正式提交经过修改的文件,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提出的修改建议不能作为进一步审查的文本。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因此,除该申请因存在严重实质性缺陷而无授权前景(例如本章第4.3节、第4.8节的情况)或者审查员因申请缺乏单一性而暂缓继续审查之外,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写明审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此外,在审查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可以针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4.10.2 组成部分和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包括标准表格和通知书正文。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的,视情况,还应当包括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4.10.2.1 标准表格

审查员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地填写标准表格中的各项内容,尤其要注意确认和填写审查依据的文本,该审查依据的文本应当是依据本章第4.1节的规定确认的审查文本,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对其提出参考性的审查意见的文本不在该表格中填写。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写明全部申请人或其代表人。

在标准表格的引用对比文件一项中,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对比文件为专利文献(指专利说明书或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应当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准ST.14(《在专利文献中列入引证的参考文献的建议》)的规定,写明国别代码、文献号和文献类别;此外,还应注明这些文献的公开日期;对于抵触申请还应注明其申请日。

例如: 

文献名称                  公开日

CN1161293A                1997.10.8

US4243128A                1981.1.6  

JP昭59-144825(A)        1984.8.20

2)对比文件为期刊中的文章的,应当写明文章的名称、作者姓名、期刊名称、期刊卷号、相关内容的起止页数、出版日期等。

例如:“激光两坐标测量仪”,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激光两坐标测量仪研制小组,计量学报,第1卷第2期,第84~85页,1980年4月。

3)对比文件为书籍的,应当写明书名、作者姓名、相关内容的起止页数,出版社名称及出版日期。

例如:“气体放电”,杨津基,第258~260页,科学出版社,1983年10月。

4.10.2.2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1)申请属于本章第4.3节所述的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的,通知书正文只需指出主要问题并说明理由,而不必指出任何其他缺陷,最后指出因申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的某种驳回情形,将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驳回申请。

2)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某些不重要的缺陷的,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审查员可以在通知书中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或者直接在作为通知书附件的申请文件复制件上进行建议性修改,并在通知书正文中说明建议的理由,然后指出,如果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建议的修改,应当正式提交修改的文件或者替换页。

3)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而且这些缺陷既涉及权利要求书,又涉及说明书的,通知书正文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重要性的顺序来撰写。通常,首先阐述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其次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再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说明书摘要的审查意见。对说明书的审查意见,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加以陈述。

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进行修改的,通常应当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的有关部分作相应的修改。此外,如果审查员检索到比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引证的对比文件更相关的对比文件,则在通知书正文中,应当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其他相关部分作相应的修改。

对于改进型发明,审查员如果检索到一份与发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使原先用作独立权利要求划界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显然不适合,则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独立权利要求重新划界。在这种情况下,通知书正文还应当详细说明根据引用的这份对比文件如何划界,并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进行相应的修改,例如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对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客观的评述。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或者仅仅笼统地记载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审查员通过阅读整个说明书的内容,能够理解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据此进行了检索和实质审查,那么审查员应当在通知书正文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其认定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必须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但是,在权利要求较多或者反对意见的理由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以评述;最后还应当指出说明书中也没有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实质内容。

在此种情况下,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不必指出次要的缺陷和形式方面的缺陷,也不必要求申请人作任何修改。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依据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某部分提出意见的,应当指出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具体段落或者附图的图号及附图中零部件的标记。

如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请参见本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内容。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5)申请属于本章第4.4节(1)中所述的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的,审查员可发出分案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并明确告之待申请克服单一性缺陷后再进行审查;申请属于本章第4.4节(2)中所述的情形的,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阐述具体审查意见的同时,还应当指出申请包含的几项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审查员检索后发现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导致发明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应当根据本章第4.4节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审查。

4.10.2.3 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以复制一份放入申请文档中。当引用的对比文件篇幅较长时,只需复制其中与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相关的部分。此外,对比文件的复制件上应当包括其来源及公开日等信息,尤其是对比文件引自期刊或者书籍的,更需要包含上述信息。

4.10.3 答复期限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审查意见的数量和性质;申请可能进行修改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等。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

4.10.4 签署

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由负责审查的审查员签署。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由实习审查员起草的,应当由实习审查员和负责指导其审查的审查员共同签署。

4.11 继续审查

在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考虑申请人陈述的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作出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在审查程序的各阶段,使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在继续审查前,审查员应当核实答复文件中的申请号、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师、发明名称等事项,以避免差错。

如果审查员在撰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已对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则在继续审查阶段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在申请人对通知书正文中提出的各审查意见的反应上,特别应当注意申请人针对全部或者部分审查意见进行争辩时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审查员首先应当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审查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修改是否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参见本章第5.2节);如果修改符合上述规定,再进一步审查经过修改的申请是否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是否出现了新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尤其是审查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而确定该经修改的申请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4.11.1 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员继续审查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可对申请作如下不同的处理。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参见本章第4.12和第4.13节)加速审查。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2)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存在原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在符合听证原则的前提下,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3)申请经过修改或者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已经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4.11.2 补充检索

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的审查)中,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进行补充检索。例如,在阅读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审查员意识到,原先对发明的理解不够准确,从而影响了检索的全面性;或者由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需要进一步的检索;或者由于在首次检索时检索到了本部分第七章第4.2节(2)中所述的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文件(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11节),而需要通过补充检索确定其是否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4.11.3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11.3.1 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1)审查员发现与申请的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评价;

2)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

3)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之后,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见;

4)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是修改后出现的新缺陷、审查员新发现的缺陷以及已经通知过申请人但仍未完全消除的缺陷;

5)审查员拟驳回申请,但在此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或证据。

4.11.3.2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撰写方式及要求同样适合于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的,审查员应当针对修改文本提出审查意见,指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

申请人在答复时仅陈述意见而未对申请文件作修改的,审查员通常可以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坚持先前阐述过的意见;但是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充分的理由,或者出现本章第4.11.3.1节中所述的某些情形时,审查员应当考虑新的审查意见。

审查员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争辩意见进行必要的评述。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将对申请审查的结论明确告知申请人。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为两个月。

4.12 会晤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4.12.1 会晤的启动

不管是审查员约请的,还是申请人要求的会晤,都应当预先约定。可采用会晤通知书或通过电话来约定,会晤通知书的副本和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应当存放在申请文档中。在会晤通知书或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中,应当写明经审查员确认的会晤内容、时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

会晤日期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必须变动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晤的,审查员可以不再安排会晤,而通过书面方式继续审查。

4.12.2 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审查员不得在其他地点同申请人就有关申请的问题进行会晤。

会晤由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审查员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经验的其他审查员协助。实习审查员主持的会晤,应当有负责指导的审查员参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师参加。参加会晤的代理师应当出示代理师执业证。申请人更换代理师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后由变更后的代理师参加会晤。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与代理师一起参加会晤。

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申请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指定的人员参加,该参加会晤的人员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共同申请人。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

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师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

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师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按共同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数目确定参加会晤的人数。

4.12.3 会晤记录

会晤结束后,审查员应当填写会晤记录。会晤记录采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一式两份,经审查员和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者代理师)签字或盖章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在申请文档中。

通常,在会晤记录中应当写明讨论的问题、结论或者同意修改的内容。如果会晤时讨论的问题很多,例如涉及有关新颖性、创造性、修改是否引入了新的内容等诸方面的问题,审查员应当详尽记录讨论的情况和取得一致的意见。

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即使在会晤中,双方就如何修改申请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申请人也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不能代为修改。

如果在会晤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查工作将通过书面方式继续进行。

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作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如果对原定答复期限的监视还继续存在,则该答复期限可以不因会晤而改变,或者视情况延长一个月;如果对原定答复期限的监视已不再存在,则审查员应当在会晤记录中另行指定提交修改文件或意见陈述书的期限。此提交的修改文件或意见陈述书视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未按期答复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如果会晤时,申请人提出了新的文件,而会晤前审查员没有收到这些文件,审查员可以决定中止会晤。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文档。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4.14 取证和现场调查

一般说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因为审查员的主要职责是向申请人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那么,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申请人决定提供证据,审查员应当给予申请人一个适当的机会,使其能提供任何可能有关的证据,除非审查员确信提供证据也达不到有益的目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实物模型。例如,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的技术优点方面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创造性;又如,申请人提供实物模型进行演示,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实用性等。

如果某些申请中的问题,需要审查员到现场调查方能得到解决,则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要求,经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实质审查部的部长批准后,审查员方可去现场调查。调查所需的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5. 答复和修改

5.1 答复

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5.1.1 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第4节),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5.1.2 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师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师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师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应当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发生变更,则审查员应当核查申请文档中是否有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没有该通知单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5.2 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所提交的修改文件,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5.2.1 修改的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主动修改的时机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作出了规定。

5.2.1.1 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5.2.1.2 主动修改的时机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5.2.1.3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5.2.3.2节(1)的例1至例4中,即使这四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不予接受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如果审查员对当前修改文本中符合要求的部分文本有新的审查意见,可以在本次通知书中一并指出。

5.2.2 允许的修改

这里所说的“允许的修改”,主要指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

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上面对权利要求书允许修改的几种情况作了说明,由于这些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而是允许的。但经过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所有规定,还有待审查员对其进行继续审查。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审查员要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已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这样的修改是否造成了新出现的其他缺陷;对于申请人所作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判断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

5.2.2.2 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都是允许的。

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

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为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相关。

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撰写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

4)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然,修改后的内容不应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的修改;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6)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7)修改附图说明。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补充所缺的附图说明;附图说明不清楚的,允许根据上下文作出合适的修改。

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求保护的部分主题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申请人应当将反映这部分主题的内容删除,或者明确写明其为现有技术。

9)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中;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

10)修改摘要。通过修改使摘要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删除商业性宣传用语;更换摘要附图,使其最能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

11)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5.2.3 不允许的修改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5.2.3.1 不允许的增加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5.2.3.2 不允许的改变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1】

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附图中也只给出了一幅三边胶接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套子视图。如果申请人后来把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套子”,而原说明书中又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一个以上的边可以开口”,那么,这种改变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2】

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

【例3】

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闸,后来申请人把权利要求修改成一种车辆的闸,而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能直接得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也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4】

用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得出的“功能性术语+装置”的方式,来代替具有具体结构特征的零件或者部件。这种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例如】

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

3)将原申请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文件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1】

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原申请文件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层压板。

【例2】

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例如螺旋弹簧支持物”的内容,说明书经修改后改变为“弹性支持物”,导致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方式,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使所反映的技术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3】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条件为10℃或者300℃,后来说明书中修改为10℃~300℃,如果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温度范围,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4】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组合物的某成分的含量为5%或者45%~60%,后来说明书中修改为5%~60%,如果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含量范围,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2.3.3 不允许的删除

不能允许删除某些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例如,将“有肋条的侧壁”改成“侧壁”。又例如,原权利要求是“用于泵的旋转轴密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旋转轴密封”。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在原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

2)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如,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这一层去掉,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层压板。

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例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600~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240~1500,因为X1与X2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对X1进行修改,排除X1中与X2相重叠的部分,即600~1500,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X1>1500至X1=10000。如果申请人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X1>1500至X1=10000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X2=240~1500具有创造性,也不能证明X1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5.2.4 修改的具体形式

5.2.4.1 提交替换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提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上作出修改的对照页。

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提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5.2.4.2 依职权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参见本章第5.2.2.2节(11)和第6.2.2节)的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并通知申请人。


6. 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审查员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的实质审查。通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可以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决定或者通知书一经发出,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

6.1 驳回决定

6.1.1 驳回申请的条件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申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修改仅是改正了错别字或更换了表述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无需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兼顾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

6.1.2 驳回的种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

1)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

4)申请专利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弄虚作假的;

5)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6)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8)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9)专利申请的发明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10)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1)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6.1.3 驳回决定的组成

驳回决定应当包括如下两部分。

1)标准表格

标准表格中各项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填写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1.2节)。

2)驳回决定正文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

6.1.4 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

6.1.4.1 案由

案由部分应当简要陈述申请的审查过程,特别是与驳回决定有关的情况,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包括所采用的证据)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6.1.4.2 驳回的理由

在驳回理由部分,审查员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尤其应当注意下列各项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要地指出申请中存在的其他实质性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听证,已经符合本章第6.1.1节所述的驳回申请的条件。

3)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即使经过修改也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应当逐一地对每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驳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措词恰当,不能只援引法律条款或者只作出断言。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6.1.4.3 决定

在决定部分,审查员应当写明驳回的理由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哪一种情形,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6.2 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6.2.1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授权的文本,必须是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

6.2.2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

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作如下的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节)。

1)说明书方面: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2)权利要求书方面: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摘要方面: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审查员所作的上述修改应当通知申请人。

审查员还应当依次做好下述工作:核对分类号,发生改变的,需经分类裁决负责人核定;确定授权文本;如果发明名称进行了修改,或者优先权经核实有变化的,应当进行著录项目变更;如果存在需要避免重复授权情形,应当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结论确认。


7. 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7.1 程序的终止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因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或者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被视为撤回而终止。

对于每件申请,审查员可以建立个人审查档案,便于查询、统计(参见本章第3.3节)。

7.2 程序的中止

实质审查程序可能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请求而中止或因财产保全而中止。

7.3 程序的恢复

专利申请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耽误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被视为撤回而导致程序终止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实质审查程序,权利被恢复的,专利局恢复实质审查程序。

对于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在专利局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后,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予以恢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在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予以恢复。若自上述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未能结案,请求人又未请求延长中止的,专利局将自行恢复被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

8.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审查员应当对转送的复审请求书进行前置审查并作出前置审查意见。前置审查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节的规定。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门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后,审查员应当对专利申请进行继续审查。对继续审查的要求适用本章的规定,但在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驳回决定(参见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7节)。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 引言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各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1】

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该方法首先将一正方形的面积用均匀的足够精确的“点”进行划分,再作此正方形的内切圆,然后执行一个计算机程序来求解圆周率π,该计算机程序先对上述正方形内均匀分布的“点”进行脉冲计数,然后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求出圆周率π:

π=(Σ圆内“点”计数值Σ/正方形内“点”计数值)×4

在计算中,若取样的“点”划分得越多越细,则圆周率的值也就计算得越精确。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计算一个正方形内“点”的数目;

计算该正方形内切圆内“点”的数目;

根据公式:π=(Σ圆内“点”计数值Σ/正方形内“点”计数值)×4来求解圆周率。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者规则,本质属于人的抽象思维方式,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2】

一种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涉及一种使用计算机程序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测量动摩擦系数的传统方法是采用一种装置以固定速度牵引被测绳状物,分别测出摩擦片的位置变化量S1和S2,再按下列公式:

μ=(lg S2-lg S1)/e

计算出被测绳状物的动摩擦系数μ。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计算摩擦片的位置变化量 S1 和 S2 的比值

计算变化量的比值 S2/S1 的对数 lg S2/S1;

求出对数 lg S2/S1 与 e 的比值。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不是对测量方法的改进,而是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数值计算方法,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该解决方案整体仍旧属于一种数学计算方法。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3】

一种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的自动翻译系统只是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语言处理系统,其存在的问题是程序复杂、各种词性的词性标注方式不同、数量繁多且复杂。针对上述缺陷,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统一的、针对全球任意多种语言进行翻译的方法,利用与世界语辅助语标注方式相同的“全球语言文字输入方法”实现不同语言在语法、句法上一体化,在语言转换时,使用世界语和世界语辅助语作为机器翻译的中介语。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全球语言文字统一在单词后先以辅音字母标词法,后以辅音字母标句法的方式,形成与各种录入语言相对应的录入语言辅助语;

利用中介语与录入的语言辅助语的对应关系进行语言转换,所述中介语为世界语和世界语辅助语;

其特征在于,所述录入时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与形成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相同,其中标词法方式为:-m为名词,-x为形容词,-y为复数,-s为数量词,-f为副词;所述标句法的方式为:-z为主语,-w为谓语,-d为定语,-n为宾语,-b为补语,其包括表语,-k为状语。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在主题名称中包括有计算机,但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只是利用统一的翻译中介语,通过人为规定全球语言文字的录入规则,实现对全球语言进行统一方式的翻译转换。该解决方案不是对机器翻译方法的改进,没有在机器翻译上体现不同语言文字自身固有的客观语言规律与计算机技术结合的改进,而是根据发明人自己的主观认识对语言文字转换规则进行重新规定和定义,所体现的只是录入语言辅助语与中介语的对应关系被统一于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和标句规则,其本质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4】

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对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进行控制的方法,该计算机程序可以精确、实时地控制该成型工艺中的橡胶硫化时间,克服了现有技术的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过硫化和欠硫化的缺陷,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温度传感器对橡胶硫化温度进行采样;

响应所述硫化温度计算橡胶制品在硫化过程中的正硫化时间;

判断所述的正硫化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正硫化时间;

当所述正硫化时间达到规定的正硫化时间时即发出终止硫化信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过程,其目的是防止橡胶的过硫化和欠硫化,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进行的处理,反映的是根据橡胶硫化原理对橡胶硫化时间进行精确、实时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精确实时地控制了硫化时间,从而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5】

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移动计算设备例如便携式计算机、手机等由于其体积以及便携性的要求,通常使用存储容量较小的闪存卡作为存储介质,使得移动计算设备由于受到存储容量的限制而不能处理需要大存储容量的多媒体数据,因而在移动计算设备上无法应用多媒体技术。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来扩充移动计算设备的存储容量的方法,使移动计算设备能够将服务器上的大容量存储空间用于本地应用。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移动计算设备上建立一个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并挂入移动设备的操作系统;

通过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向移动计算设备上的应用提供一个虚拟的存储空间,并把对这个虚拟存储空间的读写请求通过网络发送到远端服务器;

在远端服务器上,把从移动计算设备传来的读写请求转化为对服务器上本地存储设备的读写请求,并把读写的结果通过网络传回移动计算设备。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改进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增加便携式计算机等移动计算设备的有效存储容量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移动计算设备内部运行性能的改进,反映的是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在本地计算机上建立虚拟存储空间,将对本地存储设备的访问转换为对服务器上的存储设备的访问,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移动计算设备对数据的存储不受其本身存储容量限制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6】

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技术通常采用均值滤波方式,即用噪声周围的像素点的均值替代噪声的像素值的方式来去除图像噪声,但这会造成相邻像素的灰度差值被缩小,从而产生图像模糊的现象。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利用概率统计论中的3θ原理,将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外的像素点看作是噪声进行去除,而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内的像素点不修改其灰度值,从而既能有效地去除图像噪声,又能够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获取输入计算机的待处理图像的各个像素数据;

使用该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计算出该图像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

读取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逐个判断各个像素的灰度值是否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内,如果是,则不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否则该像素为噪声,通过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去除噪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图像数据处理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有效地去除图像噪声的同时,又能够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图像数据的去除噪声处理,反映的是根据具有技术含义的像素数据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外的像素点视为图像噪声予以去除,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内的像素点视为图像信号不修改其灰度值,避免像现有技术那样对所有像素点都用均值替代的缺陷,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既能有效去除图像噪声又能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造成的图像模糊现象的效果,同时由于被替换的像素点明显减少,使得系统的运算量减少,图像处理速度和图像质量提高,因而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7】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液体粘度是液体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一个常用的重要技术指标,通常的液体粘度测量方法是利用一种旋转式测量装置通过人工操作的方式进行的,首先电机带动转子在液体中旋转,转子转动的角度通过指针在刻度盘上扭转的角度反映出来,然后读取刻度盘上的扭转角度,从而测出液体粘度值。该测量方法存在的问题是测量过程由人工操作完成,测量速度慢,精度低,不适宜在生产现场实时检测。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的粘度测量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液体粘度测量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显示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实现在生产现场对液体粘度进行实时检测。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前置参数信号处理程序,根据液体种类确定合适的传感探头转速;

通过传感探头控制程序启动传感探头,使传感探头在液体中以上述转速做旋转剪切运动,并将传感探头感应到的液体粘滞阻力值变换成电流信号;

通过传感探头信号处理程序,根据上述电流信号计算出液体的粘度值,并将计算得到的粘度值传送到液晶显示器上显示,或者通过通讯接口送入生产控制中心。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液体粘度测量过程的控制,反映的是对传感探头的转速选定、启动运动状态等传感探头工作过程以及对所采集技术数据的处理过程和测量结果的显示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从而实现对液体粘度的现场实时检测,获得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8】

一种计算机游戏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就现有计算机游戏类型而言,一种是通过问答方式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另一种是成长类游戏,根据游戏角色的成长来实现游戏角色和游戏环境的变化。发明专利申请要集中上述两种游戏类型的优点于一身,通过游戏中的问答方式实现游戏角色和游戏环境的变化。该游戏方法向用户提供一个游戏界面,根据游戏进度,将对应所述游戏进度的问题显示出来,当使用者输入问题答案时,判断上述答案是否正确以决定是否需要改变受用户操作的游戏角色在该计算机游戏中的等级、装备或环境。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向用户提供兼具成长类及问答类游戏方式的计算机游戏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提问步骤,当使用者通过计算机游戏装置进入该计算机游戏的游戏环境时,从存储的题目资料、对应该题目资料的答案资料及游戏进度资料中调出对应该游戏进度的问题资料,并将问题资料显示给使用者;

成绩判断步骤,根据提供的问题资料判断使用者所输入的答案是否与存储的对应该题目的答案资料一致,若是,则进到下一步骤,若否,则返回提问步骤;

改变游戏状态步骤,依据成绩判断步骤的判断结果及所存储的问答成绩记录资料,决定受使用者操作的游戏角色在该计算机游戏中的等级、装备或环境,若答对问题的次数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其等级、装备或环境会相应升级、增加;若未达到一定的次数标准,则其等级、装备或环境不予改变。

分析与评述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公知计算机执行问答游戏过程控制的程序,从而形成将问答类游戏及成长类游戏结合在一起的计算机游戏方法,该方法通过问答以及改变游戏角色状态的方式,使游戏角色和环境在问答过程中相应变化。该解决方案虽然通过游戏装置进入计算机游戏环境并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游戏过程进行控制,但该游戏装置是公知的游戏装置,对游戏过程进行的控制既没有给游戏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输、内部资源管理等带来改进,也没有给游戏装置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而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来兼顾两种游戏的特点,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将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合,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对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合的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该效果仍然只是对游戏过程或游戏规则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4. 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它与声音信号、语言信号、可视显示信号或者交通指示信号等各种信息表述方式一样,解决的问题仅取决于人的表达意愿,采用的解决手段仅是人为规定的编码规则,实施该编码方法的结果仅仅是一个符号/字母数字串,解决的问题、采用的解决手段和获得的效果也未遵循自然规律。因此,仅仅涉及汉字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汉语字根编码方法,这种汉语字根编码方法用于编纂字典和利用所述字典检索汉字,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汉字编码方法仅仅是根据发明人的认识和理解,人为地制定编码汉字的相应规则,选择、指定和组合汉字编码码元,形成表示汉字的代码/字母数字串。该汉字编码方法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未使用技术手段,且不具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可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构成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运行程序,从而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则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构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这种由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而构成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描述该汉字输入方法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描述该输入方法所使用键盘的技术特征,包括该键盘中对各键位的定义以及各键位在该键盘中的位置等。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包括从组成汉字的所有字根中选择确定数量的特定字根作为编码码元的步骤、将这些编码码元指定到所述特定键盘相应键位上的步骤、利用键盘上的特定键位根据汉字编码输入规则输入汉字的步骤。

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将汉字编码方法与特定键盘相结合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通过该输入方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运行汉字,增加了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功能。该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采用的是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5.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与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原则上相同。以下仅就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方面的特殊要求作如下说明。

5.1 说明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为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作出改变的发明内容的,说明书附图应当给出该计算机装置的硬件实体结构图,说明书应当根据该硬件实体结构图,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装置的各硬件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5.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计算机程序产品。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块,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程序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计算机程序产品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解决方案的软件产品。

下面给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分别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例子,以供参考。

【例1】

一件关于“对CRT屏幕上的字符进行游标控制”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按下述方法权利要求撰写。

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方法,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存储到H/V起始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存储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存储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方法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步骤;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步骤,该步骤可对如下动作进行选择: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1,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1,

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步骤。

【例2】

将上述例1所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器,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的H/V起始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的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的游标位置存储装置;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器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器;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装置,该装置包含: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1的装置,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1的装置,

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装置。

【例3】

一件有关“适用作顺序控制和伺服控制的计算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其采用并行处理,以打开、关闭和暂停三种指令作为在第一和第二程序之间并行处理指令来进行顺序控制和伺服控制。其写成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利用打开、关闭和暂停指令作为并行处理指令来进行顺序控制和伺服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下列步骤:

将欲执行任务的顺序控制或者伺服控制程序存入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存储器中;

启动该计算机系统工作,CPU按程序计数器内容读取指令、执行操作,并根据所执行指令的内容更新程序计数器;

当所执行指令为通常的程序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的更新与通用计算机相同;

当所执行指令为打开指令时,程序计数器被更新为此打开指令之后指令的地址,即要打开的并行处理程序的首地址,从而启动控制子过程操作;

当所执行指令为关闭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由地址表中选择得到的地址,或者此关闭指令之后指令的地址来更新,从而使发出该关闭指令的程序本身或者另一并行程序终止执行,同时伴随着启动其他的并行程序;

当所执行的指令为暂停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由该暂停指令之后的指令地址更新,从而使此程序按需要暂停执行一定的时间,同时在此期间内启动另一并行程序。

【例4】

一件有关“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按下述方式撰写成方法、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

1.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输入计算机的待处理图像的各个像素数据;

使用该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计算出该图像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

读取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逐个判断各个像素的灰度值是否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内,如果是,则不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否则该像素为噪声,通过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去除噪声。

2.一种计算机装置/设备/系统,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以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步骤。

3.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步骤。

4.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步骤。


6.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

6.1 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6.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6.1.2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的改进,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处理的是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利用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6.1.3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该算法特征成为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实现了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提升了硬件的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调整或改进,那么可以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能够带来用户体验的提升,并且该用户体验的提升是由技术特征带来或者产生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在创造性审查时应当予以考虑。

6.2 审查示例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1】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通过增加训练样本数量,提高建模的准确性。该建模方法将与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他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也作为第一分类任务数学模型的训练样本,从而增加训练样本数量,并利用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等对相关数学模型进行训练,并最终得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型,克服了由于训练样本少导致过拟合而建模准确性较差的缺陷。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第一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和至少一个第二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对初始特征提取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其中,所述第二分类任务是与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他分类任务;

根据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分别对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每个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进行处理,得到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

将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和标签值组成提取训练样本,对初始分类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分类模型;

将所述目标分类模型和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组成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型。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应用领域,其中处理的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目标分类模型以及目标特征提取模型都是抽象的通用数据,利用训练样本的相关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训练等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抽象的通用分类数学模型。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数学方法的优化,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2】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在各级卷积层上对训练图像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后,进一步对最大池化操作后得到的特征图像进行水平池化操作,使训练好的CNN模型在识别图像类别时能够识别任意尺寸的待识别图像。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CNN模型的训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待训练CNN模型的初始模型参数,所述初始模型参数包括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卷积核、所述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偏置矩阵、全连接层的初始权重矩阵和所述全连接层的初始偏置向量;

获取多个训练图像;

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使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初始卷积核和初始偏置矩阵,对每个训练图像分别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得到每个训练图像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

对每个训练图像在至少一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进行水平池化操作,得到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

根据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确定每个训练图像的特征向量;

根据所述初始权重矩阵和初始偏置向量对每个特征向量进行处理,得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

根据所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及每个训练图像的初始类别,计算类别误差;

基于所述类别误差,对所述待训练CNN模型的模型参数进行调整;

基于调整后的模型参数和所述多个训练图像,继续进行模型参数调整的过程,直至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

将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所得到的模型参数作为训练好的CNN模型的模型参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卷积神经网络CNN模型的训练方法,其中明确了模型训练方法的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均为图像数据以及各步骤如何处理图像数据,体现出神经网络训练算法与图像信息处理密切相关。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克服CNN模型仅能识别具有固定尺寸的图像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不同卷积层上对图像进行不同处理并训练的手段,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训练好的CNN模型能够识别任意尺寸待识别图像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例3】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通过获取用户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和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使用户可以根据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准确地找到可以骑行的共享单车进行骑行,并通过提示引导用户进行停车,该方法方便了共享单车的使用和管理,节约了用户的时间,提升了用户体验。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用户通过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共享单车的使用请求;

步骤二,服务器获取用户的第一位置信息,查找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这些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将所述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发送到终端设备,其中第一位置信息和第二位置信息是通过GPS信号获取的;

步骤三,用户根据终端设备上显示的共享单车的位置信息,找到可以骑行的目标共享单车;

步骤四,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目标共享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通过服务器认证后,获得目标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

步骤五,服务器根据骑行情况,向用户推送停车提示,若用户将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则采用优惠资费进行计费,否则采用标准资费进行计费;

步骤六,用户根据所述提示进行选择,骑行结束后,用户进行共享单车的锁车动作,共享单车检测到锁车状态后向服务器发送骑行完毕信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数据进行采集和计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4】

一种区块链节点间通信方法及装置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和装置,区块链中的业务节点在建立通信连接之前,可以根据通信请求中携带的CA证书以及预先配置的CA信任列表,确定是否建立通信连接,从而减少了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的可能性,提高了区块链中存储数据的安全性。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区块链网络中的区块链节点包括业务节点,其中,所述业务节点存储证书授权中心CA发送的证书,并预先配置有CA信任列表,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区块链节点接收第二区块链节点发送的通信请求,其中,所述通信请求中携带有第二区块链节点的第二证书;

确定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

判断确定出的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CA信任列表中;

若是,则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若否,则不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分析及结论

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CA证书并预先配置CA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象,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业务节点间安全通信和减少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可能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5】

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针对某一大小的训练数据,从多个候选训练方案中选取训练耗时最小的方案用于模型训练,以解决固定地采用同一种单处理器或多处理器训练方案不适用于所有大小的训练数据而导致训练速度慢的问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包括:

当训练数据的大小发生改变时,针对改变后的训练数据,分别计算所述改变后的训练数据在预设的候选训练方案中的训练耗时;

从预设的候选训练方案中选取训练耗时最小的训练方案作为所述改变后的训练数据的最佳训练方案,所述候选训练方案包括单处理器训练方案和基于数据并行的多处理器训练方案;

将所述改变后的训练数据在所述最佳训练方案中进行模型训练。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该模型训练方法为解决训练速度慢的问题,针对不同大小的训练数据,选择适配具有不同处理效率的单处理器训练方案或多处理器训练方案,该模型训练方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提升了训练过程中硬件的执行效果,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6】

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为吸引用户,商家会向用户发放各类电子券。但是无目的地投放电子券,不但无法吸引真正有需要的用户,反而给用户增加了浏览和筛选的负担。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通过分析电子券的种类、用户行为等,能够准确地建立电子券使用倾向度识别模型,以更加精确地判断用户对电子券的使用倾向,使投放的电子券更加满足用户实际需要,提升电子券的利用率。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电子券的信息对电子券进行归类以得到电子券种类;根据电子券的应用场景获取用户样本数据;

根据用户行为,从所述用户样本数据中提取用户行为特征,所述用户行为包括:浏览网页、搜索关键词、加关注、加入购物车、购买以及使用电子券;

以用户样本数据作为训练样本,以用户行为特征作为属性标签,针对不同种类的电子券来训练电子券使用倾向度识别模型;

通过训练后的电子券使用倾向度识别模型对电子券的被使用概率进行预测,得到用户对于不同种类电子券的使用倾向度。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该方法处理的是电子券相关的大数据,通过对电子券进行归类、获取样本数据、确定行为特征及进行模型训练,挖掘出用户行为特征与电子券使用倾向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浏览时间长、搜索次数多、使用电子券频繁等行为特征表示对相应种类电子券的使用倾向度高,这种内在关联关系符合自然规律,据此解决了如何提升分析用户对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7】

一种知识图谱推理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知识图谱在许多自然语言处理应用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问答系统、语义搜索等。但由于知识获取的不确定性,基于实体识别和关系抽取技术构建的知识图谱,会导致知识图谱的不完整。如果知识图谱中存在错误,会导致应用返回错误的结果。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一种基于关系注意力的知识图谱推理方法。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关系注意力的知识图谱推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知识图谱中节点的初始嵌入表示,将所述初始嵌入表示转换到高维空间,得到高维嵌入表示,所述节点为知识图谱中的实体,所述知识图谱是对知识进行实体识别和关系抽取构建的,所述知识是问答系统、语义搜索中相关联的知识,所述实体是利用命名实体识别工具从自然语言文本中获取的文本数据,所述初始嵌入表示是所述文本数据通过词嵌入模型得到的向量;

获取所述知识图谱中目标节点的邻居节点集合,根据所述目标节点与所述邻居节点集合中邻居节点的关系类型,构建邻居子图;

根据所述目标节点的高维嵌入表示和所述邻居子图中邻居节点的高维嵌入表示,得到所述目标节点嵌入邻居子图中信息的邻居嵌入表示;

将所述目标节点的高维嵌入表示与所述邻居嵌入表示进行聚合,得到目标节点的聚合嵌入表示;

根据每个所述邻居子图的第一注意力分值,对所述聚合嵌入表示进行融合,得到所述目标节点的融合嵌入表示;

根据所述融合嵌入表示,计算所述目标节点对应三元组的得分,根据得分进行三元组推理。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基于关系注意力的知识图谱推理方法,该方法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是自然语言中的文本数据或者语义信息等技术数据,通过对问答系统、语义搜索中相关联的知识进行实体识别和关系抽取构建知识图谱,从而进行知识图谱推理。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文本嵌入及语义搜索过程中如何丰富语义信息、提高推理准确性的技术问题,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8】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通过计算机执行设定的返利规则给予消费的用户现金券,从而提高了用户的消费意愿,为商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具体地,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R划分为M个区间,其中,M为整数,区间1到区间M的数值由小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F也分为M个值,M个数值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1时,返利额度为第1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2时,返利额度为第2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用户消费金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9】

一种基于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通过统计各项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来评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地区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选定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的初步指标,其中,所述初步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

通过计算机执行聚类分析方法和时差相关分析法,确定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包括先行指标、一致指标和滞后指标;

根据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采用合成指数计算方法,获取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经济景气指数的分析和计算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各种经济指标、用电指标,解决的问题是对经济走势进行判断,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根据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对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仅是依照经济学规律采用经济管理手段,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最终可以获得用于评估经济的经济景气指数,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10】

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的金融产品价格预测方法,大多由专家根据经验给出建议,预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高。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通过金融产品的历史价格数据对神经网络模型进行训练,从而对金融产品的未来价格走势进行预测。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金融产品的N+1个日指标历史价格数据对神经网络模型进行训练得到价格预测模型,其中,前N个日指标历史价格数据作为样本输入数据,最后1个日指标历史价格数据作为样本结果数据;

使用所述价格预测模型和最近N个日指标历史价格数据来预测未来一天金融产品的价格数据。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该方法处理的是金融产品相关的大数据,利用神经网络模型挖掘过去一段时间内金融产品的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但是,金融产品的价格走势遵循经济学规律,由于历史价格的高低并不能决定未来价格的走势,因此,金融产品的历史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不存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该方案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预测金融产品价格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获得的相应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例11】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对仿人机器人步行时跌倒状态的判定主要利用姿态信息或ZMP点位置信息,但这样判断是不全面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基于多传感器检测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的方法,通过实时融合机器人步态阶段信息、姿态信息和ZMP点位置信息,并利用模糊决策系统,判定机器人当前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为机器人下一步动作提供参考。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如下步骤:

1)通过对姿态传感器信息、零力矩点ZMP传感器信息和机器人步行阶段信息进行融合,建立分层结构的传感器信息融合模型;

2)分别利用前后模糊决策系统和左右模糊决策系统来判定机器人在前后方向和左右方向的稳定性,具体步骤如下:

①根据机器人支撑脚和地面之间的接触情况与离线步态规划确定机器人步行阶段;

②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ZMP点位置信息进行模糊化;

③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机器人的俯仰角或滚动角进行模糊化;④确定输出隶属函数;

⑤根据步骤①-步骤④确定模糊推理规则;

⑥去模糊化。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仿人机器人的步态规划与基于传感器信息的反馈控制,并根据相关融合信息对机器人稳定性进行判断,其中包括根据多个传感器信息进行仿人机器人稳定状态评价,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中的步骤(1),该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步骤(2)的具体算法的模糊决策方法。

基于申请文件可知,该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了机器人的稳定状态以及对其可能跌倒方向判断的可靠性和准确率。姿态信息、ZMP点位置信息以及步行阶段信息作为输入参数,通过模糊算法输出判定仿人机器人稳定状态的信息,为进一步发出准确的姿势调整指令提供依据。因此,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判断机器人稳定状态以及准确预测其可能的跌倒方向。上述模糊决策的实现算法及将其应用于机器人稳定状态的判断均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1以获得要求保护发明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例12】

基于合作协同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的多移动机器人运动规划控制结构通常采用集中式规划方法,该方法将多机器人系统视为一个具有多个自由度的复杂机器人,由系统中的一个规划器来统一完成对所有机器人的运动规划,其缺点在于计算时间较长,实用性不佳。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基于合作协同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机器人的每一条路径都采用一个染色体表示,将最短距离、平滑度、安全距离作为设计路径适应度函数的三个目标,通过Messy遗传算法对每个机器人的路径进行优化得到最佳路径。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合作协同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其特征在于:

1)机器人的一条路径采用一个染色体表示,染色体就表示成节点的链表形式,即[(x,y),time],(x,y,time∈R),(x,y)表示机器人的位置坐标,time表示从前一个节点移动本节点需要的时间消耗,开始节点的time等于0,每个机器人个体的染色体除了初始节点的初始位置,结束节点的目标位置固定以外,中间节点和节点个数都是可变的;

2)每个机器人Robot(i)的路径path(j)的适应度函数表示成Φ(Pi,j):

||Pi,j||=Distance(Pi,j)+ws×smooth(Pi,j)+wt×Time(Pi,j)

其中||Pi,j||是距离、平滑度和时间消耗的线性组合,ws是平滑加权因子,wt是时间加权因子;Distance(Pi,j)表示路径长度,smooth(Pi,j)表示路径的平滑度,Time(Pi,j)是路径的时间消耗;每个机器人采用所述适应度函数,通过Messy遗传算法优化得到最优路径。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合作协同进化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方法,其中采用适应度函数,通过混沌遗传算法来获得最优路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Messy遗传算法来实现多机器人路径规划。

在该解决方案中,采用Messy遗传算法优化后得到机器人的前进路径,该解决方案的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实现了对机器人前进路径的优化。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基于特定的算法使机器人以最优路径前进。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包括所述混沌遗传算法在内的多种遗传算法都可被用来进行路径优化,同时采用Messy遗传算法可以解决其他算法的弊端,从而获得更合理的优化结果。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例13】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如何有效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本,是发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流人员到达配送地点后,可以通过服务器向订货用户终端推送消息的形式同时通知特定配送区域的多个订货用户进行提货,达到了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本的目的。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通过批量通知用户取件的方式来提高物流配送效率,该方法包括:

当派件员需要通知用户取件时,派件员通过手持的物流终端向服务器发送货物已到达的通知;

服务器批量通知派件员派送范围内的所有订货用户;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

其中,服务器进行批量通知具体实现方式为,服务器根据物流终端发送的到货通知中所携带的派件员ID、物流终端当前位置以及对应的配送范围,确定该派件员ID所对应的、以所述物流终端的当前位置为中心的配送距离范围内的所有目标订单信息,然后将通知信息推送给所有目标订单信息中的订货用户账号所对应的订货用户终端。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由物流终端对配送单上的条码进行扫描,并将扫描信息发送给服务器以通知服务器货物已经到达;服务器获取扫描信息中的订货用户信息,并向该订货用户发出通知;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批量通知用户订货到达,为实现批量通知,方案中服务器、物流终端和用户终端之间的数据架构和数据通信方式均做出了相应调整,取件通知规则和具体的批量通知实现方式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订单到达通知效率进而提高货物配送效率。由此可以使物流派送人员的操作更便利、订货用户接收取货通知更及时,提高了取送货双方的用户体验。本申请的解决方案能够获得提高订单到达通知效率进而提高货物配送效率的技术效果以及用户体验的提升,这种用户体验的提升是由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数据架构和数据通信方式的调整以及取件通知规则和具体的批量通知实现方式共同带来的。由于现有技术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从而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例14】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平台发表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人们在社交平台上发表的带有情感的内容反映了人们观点的演变,并可以由此看出事件的发展、变化和趋势。发明专利申请通过自动采集社交平台人们发表的信息并对其中的情感进行分析,通过计算机绘制情感可视化图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情感在不同时间的强度变化和随时间而演变的趋势。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一,由计算设备确定所采集的信息集合中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和情感分类,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表示该信息以多大概率属于某一情感分类;

步骤二,所述情感分类为积极、中立或消极,具体分类方法为:如果点赞的数目p除以点踩的数目q的值r大于阈值a,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积极,如果值r小于阈值b,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消极,如果值b≤r≤a,那么情感分类为中立,其中a>b;

步骤三,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分类,自动建立所述信息集合的情感可视化图形的几何布局,以横轴表示信息产生的时间,以纵轴表示属于各情感分类的信息的数量;

步骤四,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对所建立的几何布局进行着色,按照信息颜色的渐变顺序为各情感分类层上的信息着色。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情感的可视化分析方法,其中时间被表示为一条水平轴,每条色带在不同时间的宽度代表一种情感在该时间的度量,用不同的色带代表不同的情感。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步骤二中设定的情感的具体分类规则。从申请内容中可以看出,即使情感分类规则不同,对相应数据进行着色处理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是相同的,不必作出改变,即上述情感分类规则与具体的可视化手段并非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与对比文件1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只是提出了一种新的情感分类的规则,没有实际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也没有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例15】

一种用于适配神经网络参数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针对不同的应用场景需设计不同的神经网络架构,并且需在某一类型的计算架构上使用一系列的运算来实现,因此期望能够通过较低的硬件成本高效地实现神经网络中的运算。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用于适配神经网络参数的方法,通过获得具有规范形式的神经网络参数,将神经网络中的运算映射到计算架构所支持的运算中,简化神经网络相关硬件的设计和实现。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适配神经网络参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针对神经网络至少一层中的每一层的权重参数,选择多个维度;确定所述权重参数在所述多个维度中每个维度上的尺寸;

基于支持神经网络计算的硬件的使用率,确定所述权重参数在所述多个维度中每个维度上的目标尺寸的候选值集合;

选取所述候选值集合中大于或等于对应维度上的尺寸的所有候选值子集,确定所述候选值子集中的最小值为对应维度上的目标尺寸;

如果所述权重参数在多个维度中的至少一个维度上的尺寸小于对应维度上的目标尺寸,则在所述维度上对权重参数进行填充,使得填充之后获得的权重参数在每个维度上的尺寸等于对应维度上的目标尺寸。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面向神经网络处理器的设计方法,该方法根据神经网络拓扑结构、神经网络层中各层的权重参数和维度参数,以及硬件资源约束参数等,从已构建的神经网络组件库中查找单元库,并依据单元库生成对应于神经网络模型的神经网络处理器的硬件描述语言代码,进而将所述硬件描述语言代码转化为所述神经网络处理器的硬件电路。其中将神经网络特征数据和权重数据划分为适当的数据块集中存储和访问。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确定神经网络每一层权重参数在每个维度上的尺寸,基于硬件使用率确定权重参数在每个维度上的目标尺寸的候选值集合,选取对应维度上的候选值子集并确定其中最小值为目标尺寸,如果权重参数在至少一个维度上的尺寸小于目标尺寸则对所述维度上的权重参数进行填充。

基于申请文件可知,该解决方案通过将权重参数的尺寸填充为等于目标尺寸,当支持神经网络的硬件对神经网络的数据进行运算时,硬件能够高效处理所述数据,该解决方案中的算法提升了硬件的运算效率。因此,上述用于适配神经网络参数的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硬件高效地执行神经网络中的运算。上述通过适配神经网络参数以提升硬件运算效率的内容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6.3 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6.3.1 说明书的撰写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说明书中应当写明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且产生有益效果。例如,包含算法特征时,应当将抽象的算法与具体的技术领域结合,至少一个输入参数及其相关输出结果的定义应当与技术领域中的具体数据对应关联起来;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时,应当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例如质量、精度或效率的提高,系统内部性能的改善等。如果从用户的角度而言,客观上提升了用户体验,也可以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此时,应当同时说明这种用户体验的提升是如何由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

6.3.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特征以及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 引言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在多数情况下,化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有的化学产品的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于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定义;发现已知化学产品新的性能或者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者组成的改变,因此不能视为新的产品;某些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仅仅按照说明书的文字描述很难实现,必须借助于保藏生物材料作为补充手段。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并在符合本指南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处理化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2. 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2.1 天然物质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者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2.2物质的医药用途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4.5.2节)。


3. 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3.1 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应当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记载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进一步使用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对其进行说明,使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能被清楚地确认。

2)化学产品的制备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记载至少一种制备方法,说明实施所述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于化合物发明,通常需要有制备实施例。

3)化学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对于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者药物组合物,应当记载其具体医药用途或者药理作用,同时还应当记载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医药用途、药理作用,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者定量数据。说明书对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者制剂方法等应当记载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

对于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导致不同结果的多种测定方法,则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若为特殊方法,应当详细加以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方法。

3.2 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1)对于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必要时还应当记载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响,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3.3 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对于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如果所使用的产品是新的化学产品,则说明书对于该产品的记载应当满足本章第3.1节的相关要求。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物质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

3.4 关于实施例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说明书中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例如产品的制备和应用实施例。

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3.5.1 审查原则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按照本章第3.5.1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例1】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A,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A的制备实施例、降血压作用及测定降血压活性的实验方法,但未记载实验结果数据。为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申请人补交了化合物A的降血压效果数据。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化合物A的降血压作用已经公开,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应该注意的是,该补交实验数据在审查创造性时也应当予以审查。

【例2】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通式I化合物,说明书记载了通式I及其制备方法,通式I中多个具体化合物A、B等的制备实施例,也记载了通式I的抗肿瘤作用、测定抗肿瘤活性的实验方法和实验结果数据,实验结果数据记载为实施例化合物对肿瘤细胞IC50值在10nM~100nM范围内。为证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补交了对比实验数据,显示化合物A的IC50值为15nM,而对比文件1化合物为87nM。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化合物A及其抗肿瘤作用已经公开,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应该注意的是,此时,审查员还需要结合补交实验数据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4. 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4.1 化合物权利要求

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者化合物的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者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4.2 组合物权利要求

4.2.1 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

1)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使用开放式或者封闭式表达方式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权利要求的组合物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一项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为A+B+C,假如其下面一项权利要求为A+B+C+D,则对于开放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独立权利要求。

4.2.2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1)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于组分本身,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且还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否则该权利要求就不完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在合金领域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通常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3)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例如“大约”“左右”“近”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组分含量可以用“0~X”“<X”或者“X以下”等表示,以“0~X”表示的,为选择组分,“<X”“X以下”等的含义为包括X=0。通常不允许以“>X”表示含量范围。

4)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5)用文字或者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者用量关系式,或者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6)用文字定性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就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量的”等。

4.2.3 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

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三种类型,即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以及用途限定型。例如:

1)“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Ⅰ)的聚乙烯醇、皂化剂和水”(分子式(Ⅰ)略);

2)“一种磁性合金,含有10%~60%(重量)的A和90%~40%(重量)的B”;

3)“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和K2O„„”。

以上(1)为非限定型,(2)为性能限定型,(3)为用途限定型。

当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者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上述(1)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粘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粘合剂、涂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如果在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组合物的一种性能或者用途,通常需要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例如(2)、(3)。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大多数药品权利要求应当写成用途限定型。

4.3 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允许进一步采用物理、化学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表征。

1)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者结构式或者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必须是清楚的。

2)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特征不能充分表征的化学产品。

4.4 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化学领域中的方法发明,无论是制备物质的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如物质的使用方法、加工方法、处理方法等),其权利要求可以用涉及工艺、物质以及设备的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

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和工艺条件,例如温度、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化剂或者其他助剂等;

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结构式、理化特性参数等;

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性或者功能等。

对于一项具体的方法权利要求来说,根据方法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以及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不同,选用上述三种技术特征的重点可以各不相同。

4.5 用途权利要求

4.5.1 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产品A而发明了一种产品B,那么自然应当以产品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还应当明确的是,不应当把“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理解为与“作杀虫剂用的化合物X”相等同。后者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4.5.2 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例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疗Y病药物的应用”或者与此类似的形式。


5. 化学发明的新颖性

5.1 化合物的新颖性

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者结构式)等结构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已经被公开,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据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结构信息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异同,但在结合该对比文件记载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化学参数、制备方法和效果实验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二者实质相同,则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结构确有差异。

2)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能破坏这系列中相应的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范围的化合物(例如C1-4)能破坏该范围内两端具体化合物(C1和C4)的新颖性,但若C4化合物有几种异构体,则C1-4化合物不能破坏每个单独异构体的新颖性。

3)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者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

5.2 组合物的新颖性

1)仅涉及组分时的新颖性判断

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由组分(A+B+C)组成的组合物甲,如果

i)发明专利申请为组合物乙(组分:A+B),并且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撰写形式,如“由A+B组成”,即使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撰写形式,如“含有A+B”,且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

i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取排除法撰写形式,即指明不含C,则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2)涉及组分含量时的新颖性判断

涉及组分含量时的新颖性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3.2.4节的规定。

5.3 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

1)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的区别,则推定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2)对于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其新颖性审查应针对该产品本身进行,而不是仅仅比较其中的制备方法是否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法相同。制备方法不同并不一定导致产品本身不同。

如果申请没有公开可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的参数以证明该产品的不同之处,而仅仅是制备方法不同,也没有表明由于制备方法上的区别为产品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改变,则推定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5.4 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一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由于该产品是新的而自然具有新颖性。

一种已知产品不能因为提出了某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产品。例如,产品X作为洗涤剂是已知的,那么一种用作增塑剂的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一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本身是一项发明,则已知产品不能破坏该新用途的新颖性。这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为发明的实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如何去使用它。例如,上述原先作为洗涤剂的产品X,后来有人研究发现将它配以某种添加剂后能作为增塑剂用。那么如何配制、选择什么添加剂、配比多少等就是使用方法的技术特征。这时,审查员应当评价该使用方法本身是否具备新颖性,而不能凭产品X是已知的认定该使用方法不具备新颖性。

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6. 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6.1 化合物的创造性

1)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需要确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差异,并基于进行这种结构改造所获得的用途和/或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通过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进行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得到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2)发明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进行的结构改造所带来的用途和/或效果可以是获得与已知化合物不同的用途,也可以是对已知化合物某方面效果的改进。在判断化合物创造性时,如果这种用途的改变和/或效果的改进是预料不到的,则反映了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可其创造性。

(3)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时,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杀虫剂A-R,其中R为C₁-3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C原子数的增加而提高。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A-C₄Hg,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杀虫效果的必然趋势,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4)创造性判断示例

【例1】

现有技术:

(Ia)

申请:

(Ib)

(Ib)与(Ia)的母核结构不同,但二者具有相同的用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认为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用途,且结构接近通常是指化合物具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对(Ia)的基本的环进行改造以获得(Ib)且用途不变的技术启示,故(Ib)具有创造性。

【例2】

现有技术:H₂N-C₆H₄-SO₂NHR₁(Ⅱa)

申请:H₂N-C₆H₄-SO₂NHCONHR₁(Ⅱb)

(Ⅱb)是在(Ⅱa)NHR₁结构片段中插入了-CONH-,二者用途完全不同,(Ⅱa)磺胺是抗菌素,(Ⅱb)磺酰脲是抗糖尿病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抗菌素中的R₁改造为CONHR₁以获得抗糖尿病药,故(Ⅱb)具有创造性。

【例3】

现有技术:H₂N-C₆H₄-SO₂NHCONHR₁(Ⅲa)

申请:H₃C-C₆H₄-SO₂NHCONHR₁(Ⅲb)

(Ⅲa)氨基-磺酰脲与(Ⅲb)甲基-磺酰脲之间仅存在NH₂与CH₃的结构差异,两者均为抗糖尿病药,且效果相当,(Ⅲb)相对于(Ⅲa)为所属技术领域提供了另一种抗糖尿病药。由于NH₂与CH₃是经典一价电子等排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获得相同或者相当的抗糖尿病活性有动机进行这种电子等排体置换,故(Ⅲb)无创造性。

【例4】

现有技术:

(IVa)

申请:

(IVb)

(IVb)与(IVa)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嘌呤6-位上以-O-替换了-NH-。尽管-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经典电子等排体,但(IVb)的癌细胞生长抑制活性比(IVa)提高约40倍,(IVb)相对于(IVa)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反映(IVb)是非显而易见的,故(IVb)具有创造性。

【例5】

现有技术:

(Va)

其中R₁=OH,R₂=H且R₃=CH₂CH(CH₃)₂。

申请:

(Vb)

其中R₁和R₂选自H或OH,R₃选自C1-6烷基,并包括了R₁=OH,R₂=H且R₃=CHCH₃CH₂CH₃的具体化合物(Vb1)。

(Vb1)的抗乙肝病毒活性明显优于(Va)。

当要求保护(Vb)通式化合物时,(Vb)与(Va)的

区别仅在于磷酰基烷基与氨基酸残基之间的连接原子不同,(Vb)为-S-,而(Va)为-O-。(Vb)通式化合物相对于(Va)为所属技术领域提供了另一种抗乙肝病毒药。由于-S-与-O-性质接近,为获得同样具有抗乙肝病毒活性的其他药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这种替换并获得所述(Vb)通式化合物,故(Vb)无创造性。

当要求保护(Vb1)具体化合物时,(Vb1)与(Va)的区别不仅在于上述连接原子不同,而且R₃位取代基亦不相同,(Vb1)的抗乙肝病毒活性明显优于(Va)。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通过所述结构改造以提升抗乙肝病毒活性的技术启示,故(Vb1)具有创造性。

6.2 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1)新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2)已知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7. 化学发明的实用性

7.1 菜肴和烹调方法

不适于在产业上制造和不能重复实施的菜肴,不具备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依赖于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的烹调方法不适于在产业上应用,也不具备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2 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8. 化学发明的单一性

8.1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8.1.1 基本原则

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一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要素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则应当认为这些可选择要素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可被认为符合单一性的要求。这种可选择要素称为马库什要素。

当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时,如果满足下列标准,应当认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性质,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1)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者作用;和

2)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结构,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者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结构的情况下,所有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是指根据本领域的知识可以预期到该类的成员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来说其表现是相同的一类化合物。也就是说,每个成员都可以互相替代,而且可以预期所要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

8.1.2 举例

【例1】

权利要求1:通式为

的化合物,式中R¹为吡啶基;R²-R⁴是甲基、甲苯基或苯基,……该化合物是用作进一步提高血液吸氧能力的药物。

说明:通式中吲哚部分构成所有马库什化合物的共有部分,但是由于现有技术中存在以所述吲哚部分为共同结构且具有增强血液吸氧能力的化合物,因此吲哚部分不能够构成权利要求1通式化合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以无法根据吲哚部分判断权利要求1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1通式化合物将吲哚上的R¹基团改变为3-吡啶基,其作用是进一步提高血液吸氧能力,因此,可以将3-吡啶基吲哚部分看作是对通式化合物的作用不可缺少的,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共同结构,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例2】

权利要求1:通式为

的化合物,式中100≥n≥50,X为

说明:说明书中指出,所述化合物是由已知的聚亚己基对苯二甲酸酯的端基经酯化制得的。当酯化成(I)时,具有抗热降解性能;但当酯化成(Ⅱ)时,因为有“CH₂=CH-”存在而不具有抗热降解性能。因此,它们没有共同的性能,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

【例3】

权利要求1:一种杀线虫组合物,含有作为活性成分的以下通式化合物:

式中m、n=1、2或3;X=0、S;R³=H、C₁-Cg烷基;

R¹和R²=H、卤素、C₁-C₃烷基;Y=H、卤素、胺基;……

说明:该通式的所有化合物,虽具有共同的杀线虫作用,但是,它们分别为五元、六元或七元环化合物,并且是不同类别的杂环化合物,因此它们没有共同的结构;同时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不能够预期到这些化合物对于发明来说具有相同的表现,可以相互代替并且得到相同的效果。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

【例4】

权利要求1:一种除草组合物,包括有效量的A和B两种化合物的混合物和稀释剂或惰性载体,A是2,4-二氯苯氧基醋酸;B选自如下化合物:硫酸铜,氯化钠,氨基磺酸铵,三

氯醋酸钠,二氯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联苯甲酰胺,碘苯腈,2-(1-甲基-正丙基)4,6-二硝基苯酚,二硝基苯胺和三嗪。

说明:在此情况下,由于马库什要素B没有共同的结构而且不能根据本领域内现有技术预期这些马库什要素B的各类化合物在作除草成分时可以相互替代并且得到相同结果,因而在该发明的相关技术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同一类化合物,而是属于如下不同类的化合物:(a)无机盐:硫酸铜,氯化钠,氨基磺酸铵;(b)有机盐或酸:三氯醋酸钠,二氯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c)酰胺:联苯甲酰胺;(d)腈:碘苯腈;(e)苯酚:2-(1-甲基-正丙基)4,6-二硝基苯酚;(f)胺:二硝基苯胺;(g)杂环:三嗪,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有单一性。

【例5】

权利要求1:烃类气相氧化催化剂,含有X或X+A。

说明:说明书中,X使RCH3氧化成RCH2OH,X+A使RCH3氧化成RCOOH。这两种催化剂具有共同的作用,都是用于RCH3的氧化,虽然X+A使RCH3氧化得更完全,但作用是相同的,并且这两种催化剂都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并对该共同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共同成分X,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

8.2 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

涉及中间体的申请的单一性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8.2.1 基本原则

1)中间体与最终产物之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有单一性:

i)中间体与最终产物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单元,或者它们的化学结构在技术上密切相关,中间体的基本结构单元进入最终产物;

ii)最终产物是直接由中间体制备的,或者直接从中间体分离出来的。

2)由不同中间体制备同一最终产物的几种方法,如果这些不同的中间体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单元,允许在同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3)用于同一最终产物的不同结构部分的不同中间体,不能在同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8.2.2 举例

【例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2:

说明:以上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化学结构在技术上密切相关,中间体的基本结构单元进入最终产物,并可从该中间体直接制备最终产物。因此,权利要求1和2有单一性。

【例2】

权利要求1:一种无定型聚异戊二烯(中间体)

权利要求2:一种结晶聚异戊二烯(最终产物)

说明:在此例中,无定型聚异戊二烯经过拉伸后直接得到结晶型的聚异戊二烯,它们的化学结构相同,该两项权利要求有单一性。


9.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在本节中,术语“生物材料”是指任何带有遗传信息并能够自我复制或者能够在生物系统中被复制的材料,如基因、质粒、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等。

术语“动物”“植物”的定义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规定。其中所述的动物和植物可以是动物和植物的各级分类单位,如界、门、纲、目、科、属和种等。

9.1 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9.1.1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在本部分第一章第3.1.2节中例举了一些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发明类型。此外,下列情况也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9.1.1.1 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9.1.1.2 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9.1.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9.1.2.1 微生物

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情况。

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9.1.2.2 基因或者DNA片段

无论是基因或是DNA片段,其实质是一种化学物质。这里所述的基因或者DNA片段包括从微生物、植物、动物或者人体分离获得的,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制备得到的。

正如本章第2.1节所述,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者DNA片段,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者提取出来的基因或者DNA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者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9.1.2.3 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

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动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动物的体细胞以及动物组织和器官(除胚胎以外)不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动物”的定义,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

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的植物的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如种子等),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植物的细胞、组织和器官如果不具有上述特性,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

9.1.2.4 转基因动物和植物

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者植物。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2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9.2.1 生物材料的保藏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通常情况下,说明书应当通过文字记载充分公开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在生物技术这一特定的领域中,有时由于文字记载很难描述生物材料的具体特征,即使有了这些描述也得不到生物材料本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发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应按规定将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

如果申请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而申请人却没有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保藏,或者虽然按规定进行了保藏,但是未在申请日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该申请。

对于涉及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生物材料时,除描述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以外,还应当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此外,还应当将该生物材料的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作为说明书的一个部分集中写在相当于附图说明的位置。如果申请人按时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但未在说明书中写明与保藏有关的信息,允许申请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根据请求书的内容将相关信息补充到说明书中。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中所说的“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包括:个人或者单位拥有的、由非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者虽然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制备该生物材料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这样的生物材料均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保藏。

以下情况被认为是公众可以得到、而不要求进行保藏:

i)公众能从国内外商业渠道买到的生物材料,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购买的渠道,必要时,应提供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众可以购买得到该生物材料的证据;

ii)在各国专利局或者国际专利组织承认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并且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者已授权的生物材料;

iii)专利申请中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说明了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并由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保证从申请日起二十年内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的证明。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机构内保藏的生物材料,应当由该单位确认生物材料的生存状况,如果确认生物材料已经死亡、污染、失活或者变异的,申请人必须将与原来保藏的样品相同的生物材料和原始样品同时保藏,并将此事呈报专利局,即可认为后来的保藏是原来保藏的继续。

4)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9.2.2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术语“遗传工程”指基因重组、细胞融合等人工操作基因的技术。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包括基因(或者DNA片段)、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

9.2.2.1 产品发明

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本身的发明,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产品的确认,产品的制备,产品的用途和/或效果。

1)产品的确认

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说明书应明确记载其结构,如基因的碱基序列,多肽或者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等。在无法清楚描述其结构的情况下,应当描述其相应的物理、化学参数,生物学特性和/或制备方法等。

2)产品的制备

说明书中应描述制造该产品的方式,除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记载和现有技术无需该描述就可制备该产品。

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制备所述产物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实施的方法,则获得的导入了基因、载体、重组载体的转化体(包括产生多肽或者蛋白质的转化体)或者融合细胞等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生物材料的保藏,具体保藏事项适用本章第9.2.1节的规定。

对于制备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方法,如果其实施过程中使用了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众不能获得的生物材料,则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所述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具体保藏事项适用本章第9.2.1节的规定。

具体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描述:

i)基因、载体或者重组载体

对于产生基因、载体或者重组载体的方法,应当描述其各自的起源或者来源,获得所述基因、载体或者重组载体的方法,所用的酶、处理条件、收集和纯化它的步骤、鉴定方法等。

ii)转化体

对于制备转化体的方法,应当描述导入的基因或者重组载体、宿主(微生物、植物或者动物)、将基因或者重组载体导入宿主的方法、选择性收集转化体的方法或者鉴定方法等。

iii)多肽或者蛋白质

对于以基因重组技术制备多肽或者蛋白质的方法,应当描述获得编码多肽或者蛋白质的基因的方法、获得表达载体的方法、获得宿主的方法、将基因导入宿主的方法、选择性收集转化体的方法、从导入基因的转化体收集和纯化多肽或者蛋白质的步骤或者鉴定所获得的多肽或者蛋白质的方法等。

iv)融合细胞

对于制备融合细胞(例如杂交瘤等)的方法,应当描述亲本细胞的来源、对亲本细胞的预处理、融合条件、选择性收集融合细胞的方法或者其鉴定方法等。

v)单克隆抗体

对于制备单克隆抗体的方法,应当描述获得或者制备免疫原的方法、免疫方法、选择性获得产生抗体的细胞的方法或者鉴定单克隆抗体的方法等。

当发明涉及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用特定的结合常数来说明其与抗原A的亲和性)的单克隆抗体时,即使按照上文“(iv)融合细胞”部分所述记载了制备产生满足所述特定条件的单克隆抗体的杂交瘤的方法,但是由于实施该方法获得某一特定结果是随机的,不能重复再现,因此所述杂交瘤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保藏,但申请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重复制备该杂交瘤的除外。

3)产品的用途和/或效果

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应在说明书中描述其用途和/或效果,明确记载获得所述效果所需的技术手段、条件等。

例如,应在说明书中提供证据证明基因具有特定的功能,对于结构基因,应该证明所述基因编码的多肽或者蛋白质具有特定的功能。

9.2.2.2 制备产品的方法发明

对于制备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和单克隆抗体等的方法的发明,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所述方法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使用该方法制备所述的产品,而且当所述产品为新物质时,应记载所述产品的至少一种用途。具体要求适用本章第9.2.2.1节的规定。

9.2.3 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表

1)当发明涉及由10个或者更多核苷酸组成的核苷酸序列,或者由4个或者更多L-氨基酸组成的蛋白质或者肽的氨基酸序列时,应当递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序列表电子文件。

2)序列表应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有关序列表的提交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2节。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表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书面记载的序列表不一致,则以书面提交的序列表为准。

9.2.4 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1)经保藏的微生物应以分类鉴定的微生物株名、种名、属名进行表述。如未鉴定到种名的应当给出属名。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发明所使用的微生物时,应用括号注明其拉丁文学名。如果该微生物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应当在说明书中按本章第9.2.1节的规定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在说明书的其他位置可以用该保藏单位的简称以及该微生物的保藏编号代表所保藏的微生物,例如以“金黄色葡萄球菌CCTCC8605”进行描述。

2)当涉及的微生物属于新种时,要详细记载其分类学性质,要写明鉴定为新种的理由,并给出作为判断基准的有关文献。

9.3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3.1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和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其权利要求可按下面所述进行描述。

9.3.1.1 基因

1)直接限定其碱基序列。

2)对于结构基因,可限定由所述基因编码的多肽或者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

3)当该基因的碱基序列或者其编码的多肽或者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记载在序列表或者说明书附图中时,可以采用直接参见序列表或者附图的方式进行描述。

【例如】

一种DNA分子,其碱基序列如SEQIDNO:1(或附图1)所示。

4)对于具有某一特定功能,例如其编码的蛋白质具有酶A活性的基因,可采用术语“取代、缺失或添加”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限定。

【例如】

编码如下蛋白质(a)或(b)的基因:

a)由Met-Tyr-„-Cys-Leu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蛋白质,

b)在(a)限定的氨基酸序列中经过取代、缺失或添加一个或几个氨基酸且具有酶A活性的由(a)衍生的蛋白质。

允许用上述方式表示的条件是:

I.说明书例如实施例中例举了(b)所述的衍生的蛋白质;

II.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b)所述衍生的蛋白质以及证明其功能的技术手段(否则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5)对于具有某一特定功能,例如其编码的蛋白质具有酶A活性的基因,可采用在严格条件下“杂交”,并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限定。

【例如】

如下(a)或(b)的基因:

a)其核苷酸序列为ATGTATCGG„TGCCT所示的DNA分子,

b)在严格条件下与(a)限定的DNA序列杂交且编码具有酶A活性的蛋白质的DNA分子。

允许用上述方式表示的条件是:

I.说明书中详细描述了“严格条件”;

II.说明书如实施例中例举了(b)所述DNA分子。

6)当无法使用前述五种方式进行描述时,通过限定所述基因的功能、理化特性、起源或者来源、产生所述基因的方法等描述基因才可能是允许的。

9.3.1.2 载体

1)限定其DNA的碱基序列。

2)利用DNA的裂解图谱、分子量、碱基对数量、载体来源、生产该载体的方法、该载体的功能或者特征等进行描述。

9.3.1.3 重组载体

重组载体可通过限定至少一个基因和载体来描述。

9.3.1.4 转化体

转化体可通过限定其宿主和导入的基因(或者重组载体)来描述。

9.3.1.5 多肽或者蛋白质

1)限定氨基酸序列或者编码所述氨基酸序列的结构基因的碱基序列。

2)当其氨基酸序列记载在序列表或者说明书附图中时,可以采用直接参见序列表或者附图的方式进行描述。

【例如】

一种蛋白质,其氨基酸序列如SEQIDNO:2(或附图2)所示。

3)对于具有某一特定功能,例如具有酶A活性的蛋白质,可采用术语“取代、缺失或添加”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限定,具体方式如下:

如下(a)或(b)的蛋白质:

a)由Met-Tyr-„-Cys-Leu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蛋白质,

b)在(a)中的氨基酸序列经过取代、缺失或添加一个或几个氨基酸且具有酶A活性的由(a)衍生的蛋白质。

允许用上述方式表示的条件是:

I.说明书例如实施例中例举了(b)所述的衍生的蛋白质;

II.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b)所述衍生的蛋白质以及证明其功能的技术手段(否则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4)当无法使用前述三种方式进行描述时,采用所述多肽或者蛋白质的功能、理化特性、起源或者来源、产生所述多肽或者蛋白质的方法等进行描述才可能是允许的。

9.3.1.6 融合细胞

融合细胞可通过限定亲本细胞,融合细胞的功能和特征,或者产生该融合细胞的方法等进行描述。

9.3.1.7 单克隆抗体

针对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特征限定,也可以用产生它的杂交瘤来限定。

【例如】

1)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其包含氨基酸序列如SEQIDNO:1-3所示的VHCDR1、VHCDR2和VHCDR3,和氨基酸序列如SEQIDNO:4-6所示的VLCDR1、VLCDR2和VLCDR3。

2)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由保藏号为CGMCCNO:xxx的杂交瘤产生。

9.3.2 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1)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微生物应按微生物学分类命名法进行表述,有确定的中文名称的,应当用中文名称表述,并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该微生物的拉丁文学名。如果微生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还应当以该微生物的保藏单位的简称和保藏编号表述该微生物。

2)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提及某微生物的具体突变株,或者虽提及具体突变株,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而权利要求中却要求保护这样的突变株,则不允许。

对于要求保护某一微生物的“衍生物”的权利要求,由于“衍生物”含义不仅是指由该微生物产生的新的微生物菌株,而且可以延伸到由该微生物产生的代谢产物等,因此其含义是不确定的,这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9.4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9.4.1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的新颖性(1)基因

如果某蛋白质本身具有新颖性,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的发明也具有新颖性。

2)重组蛋白

如果以单一物质形式被分离和纯化的蛋白质是已知的,那么由不同的制备方法定义的、具有同样氨基酸序列的重组蛋白的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3)单克隆抗体

如果抗原A是新的,那么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也是新的。但是,如果某已知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是已知的,而发明涉及的抗原A具有与已知抗原A′相同的表位,即推定已知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就能与发明涉及的抗原A结合。在这种情况下,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的发明不具有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单克隆抗体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单克隆抗体的确不同。

9.4.2 创造性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保护主题的具体限定内容,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然后基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基于此得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涉及生物大分子、细胞、微生物个体等不同水平的保护主题。在表征这些保护主题的方式中,除结构与组成等常见方式以外,还包括生物材料保藏号等特殊方式。创造性判断需要考虑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结构差异、亲缘关系远近和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等。

以下,示出本领域不同保护主题创造性判断中的一些具体情形。

9.4.2.1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1)基因

如果某结构基因编码的蛋白质与已知的蛋白质相比,具有不同的氨基酸序列,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或者改善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某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是已知的,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如果某蛋白质已知而其氨基酸序列是未知的,那么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申请提交时可以容易地确定其氨基酸序列,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但是,上述两种情形下,如果该基因具有特定的碱基序列,而且与其他编码所述蛋白质的、具有不同碱基序列的基因相比,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基因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是一个已知结构基因的可自然获得的突变结构基因,且该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与该已知结构基因源于同一物种,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多肽或者蛋白质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多肽或者蛋白质与已知的多肽或者蛋白质在氨基酸序列上存在区别,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或者改善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则该多肽或者蛋白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3)重组载体

如果发明针对已知载体和/或插入基因的结构改造实现了重组载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则该重组载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载体与插入的基因都是已知的,通常由它们的结合所得到的重组载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由它们的特定结合形成的重组载体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重组载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4)转化体

如果发明针对已知宿主和/或插入基因的结构改造实现了转化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则该转化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宿主与插入的基因都是已知的,通常由它们的结合所得到的转化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由它们的特定结合形成的转化体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转化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5)融合细胞

如果亲代细胞是已知的,通常由这些亲代细胞融合所得到的融合细胞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融合细胞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融合细胞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6)单克隆抗体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采用结构特征表征的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与已知单克隆抗体在决定功能和用途的关键序列上明显不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序列的单克隆抗体的技术启示,且该单克隆抗体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并且很清楚该抗原具有免疫原性(例如由该抗原的多克隆抗体是已知的或者该抗原是大分子多肽就能得知该抗原明显具有免疫原性),那么仅用该抗原限定的单克隆抗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发明进一步由分泌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的杂交瘤限定,并因此使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9.4.2.2 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1)微生物本身

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明显不同的微生物(即新的种)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涉及的微生物的分类学特征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没有实质区别,但是该微生物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2)有关微生物应用的发明

对于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如果发明中使用的微生物是已知的种,并且该微生物与已知的、用于同样用途的另一微生物属于同一个属,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与应用已知的、属于同一个属中的另一微生物相比,该微生物的应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发明中所用的微生物与已知种的微生物具有明显不同的分类学特征(即发明所用的微生物是新的种),那么即使用途相同,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也具有创造性。

9.4.3 实用性

在生物技术领域中,某些发明由于不能重现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3.1 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且具有很大随机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重现的。例如从某省某县某地的土壤中分离筛选出一种特定的微生物,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不确定和自然、人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再加上同一块土壤中特定的微生物存在的偶然性,致使不可能在专利有效期二十年内能重现地筛选出同种同属、生化遗传性能完全相同的微生物体。因此,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一般不具有工业实用性,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种方法可以重复实施,否则这种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3.2 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主要依赖于微生物在诱变条件下所产生的随机突变,这种突变实际上是DNA复制过程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碱基的变化,然后从中筛选出具有某种特征的菌株。由于碱基变化是随机的,因此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也很难通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这种方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一定的诱变条件下经过诱变必然得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否则这种类型的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5 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

9.5.1 术语的解释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指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申请人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应当提供获取该遗传资源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者等信息。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是指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在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为自然生长的生物体的,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的自然生长环境;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为培植或者驯化的生物体的,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形成其特定性状或者特征的环境。申请人说明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应当提供采集该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的时间、地点、采集者等信息。

9.5.2 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且在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以下简称为登记表)中填写有关遗传资源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具体信息。

申请人对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披露应符合登记表的填写要求,清楚、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如果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为从某个机构获得,例如保藏机构、种子库(种质库)、基因文库等,该机构知晓并能够提供原始来源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信息。申请人声称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据。例如指明“该种子库未记载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该种子库不能提供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并提供该种子库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

9.5.3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

在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进行审查时,审查员应当首先仔细阅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准确理解发明,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创造的完成是否依赖于遗传资源以及所依赖的是何种遗传资源。

对于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登记表。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登记表,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补交登记表,通知书中还应当具体指明哪些遗传资源需要披露来源并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中仅披露了部分遗传资源的来源,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补全登记表,通知书中还应当具体指明需要补充披露来源的遗传资源并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登记表,审查员应当审查该登记表中是否说明了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未说明原始来源的,是否说明了理由。如果申请人填写的登记表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登记表中存在的缺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因此不能作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第十一章 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 引言

中医药学是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体系。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涉及一些特殊问题,例如,中药的创新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中药所防治的疾病可以用中医的病或证表述,也可以用西医的病表述,二者不完全对应;中药材品种多、名称复杂;中药产品的有效成分难以明确,通常借助中药原料加以表征等。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符合本指南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涉及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特殊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2. 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2.1 可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以下几类产品属于中药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1)经过产地加工得到的中药材;

2)经过炮制加工得到的中药饮片;

3)中药组合物,也称中药组方或者中药复方;

(4)中药提取物;

5)中药制剂。

以下几类方法属于中药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1)中药材的栽培或者产地加工方法;

2)中药饮片的炮制方法;

3)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制剂等产品的制备方法或者检测方法;

4)中药产品的制药用途。

2.2 不可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利用禁止入药的毒性中药材完成的发明,因会危害公众健康,妨害公共利益,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关木通、广防己、青木香,因具有严重的毒副作用而被禁止入药,故包含该中药材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经过炮制或配伍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含该中药材的发明符合用药安全的,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利用上述天然物质制成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及其制备方法和制药用途,例如,一种经过炮制加工得到的野芙蓉中药材,不属于科学发现。

中医药理论,例如中医阴阳五行学说、藏象学说,是对自然现象及变化过程的归纳和总结,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中医药记忆方法,例如汤头口诀或歌诀,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中医的诊断方法,例如望、闻、问、切,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中医的治疗方法,例如以治疗为目的的艾灸、拔罐、贴敷等方法,以及本部分第一章第4.3.2.1节第(2)项中列举的情形,均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3.1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3.1.1 中药材名称

中药材的名称存在正名、异名、别名和俗称等形式,对于涉及中药材的发明,说明书中一般应当记载中药材正名。中药材名称的记载,应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中药材,以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如果说明书中的中药材名称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明确记载,则应当在说明书中记载足以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中药材的相关信息,如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功效等。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某疾病的中药组合物,其中中药原料“三毛刺”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三毛刺”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功效等信息,导致该发明无法实现,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如果说明书记载的中药材别名对应多种正名,则应结合说明书和现有技术中有关中药材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和功效等信息,综合判断该别名是否指代明确,如果指代不明确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某疾病的药物,其中使用了中药原料“山苦参”,但说明书中未记载该“山苦参”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和功效。“山苦参”为别名,对应两种中药材“双参”和“凉粉藤”,其中,“双参”具有益肾补气、活血调经的功用,主治肾虚腰痛、月经不调等,“凉粉藤”具有泻肝火、解热毒的功用,主治喉痛、小儿胎毒等,两者的功用主治不同且与治疗的疾病均没有关联,现有技术也没有记载两者可用于治疗所述疾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山苦参”是指代“双参”还是“凉粉藤”,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1.2 中药组合物的组成及用量配比

对于中药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不仅应当记载该中药组合物的中药原料组成,还应当记载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中药原料的用量可以采用重量份、重量比例、重量百分比等进行表述。

由于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决定了组合物的组方结构和主次作用,对组合物的疗效有直接影响,因此,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组合物中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或者该用量配比关系的记载不清楚,则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发明,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1.3中药组合物的医药用途

对于新的中药组合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其具体的医药用途。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医药用途时,说明书还应当记载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所述实验数据可以是实验室实验(包括动物实验)数据,或者临床治疗效果数据(包括临床医案或临床病例)。

对于中药组合物用于治疗中医的病或证的,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病或证的治法治则、各药味的功效或作用等信息不能预测发明的中药组合物具有治疗所述病或证的作用,则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证明发明能够治疗所述中医的病或证的实验数据,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信其技术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预测该中药组合物具有治疗所述病或证的作用,则即使说明书没有给出相关的实验数据,也不应据此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解酒毒药物,其由下述重量配比的中药原料组成:葛根10-30份,砂仁5-10份,甘草5-10份,说明书中记载发明组方以葛根为主,配伍健脾和胃的砂仁和甘草,全方具有解酒毒的作用,但未记载具体实验数据。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酒毒,根据现有技术中各药味的已知功效,葛根生津止渴、解酒毒,砂仁化湿醒脾开胃,甘草补脾益气、调和诸药,由于主要药味葛根具有解酒毒作用,其他药味具有辅助主药解酒毒的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测所述药味组合后能够解酒毒,因此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3.2 权利要求书的清楚和支持

3.2.1 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4.2.1节的规定,此外,“由„„制成”是中药组合物发明以制备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常见表达方式,表示该中药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作为中药原料制备而成。

3.2.2 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概括

对于中药组合物来说,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应以说明书为依据,如果权利要求概括的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范围包含了与说明书公开的药味配伍关系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预测权利要求的概括均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

权利要求:一种治疗肝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茵陈1-50份、虎杖1-50份和大黄1-50份制成。

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式中记载的是茵陈、虎杖和大黄按照3:2:1的重量比制成用于治疗肝炎的中药组合物,其中茵陈清热利湿为主药,虎杖、大黄辅助主药共同发挥治疗作用。权利要求概括的三种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均在1-50份范围内变化时,其中包含了与说明书公开的药味主次配伍关系实质不同,即组方结构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预测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均能达到治疗肝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 新颖性

4.1 中药组合物的组分用量配比

对于涉及中药组合物组分用量配比的新颖性判断,当对比文件为中医古方时,由于历代度量衡多有变化,需要注意古方中用量单位的换算。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某种疾病的中药组合物,其中药原料按重量配比为:猪苓3-6份、泽泻3-9份、白术3-6份、茯苓3-6份、桂枝2-4份。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由猪苓十八铢、泽泻一两、白术十八铢、茯苓十八铢、桂枝半两组成的组方。对比文件公开的组方出自汉代张仲景的《伤寒论》,其药味组成与发明相同,但药味的用量单位不同。由于汉时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即二十四铢为一两,经换算,对比文件中各药味的用量配比落在发明的各药味的用量配比范围内,因此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4.2 中药制药用途涉及的病与证

辨证论治是中医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通常,同一疾病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出现不同的证候分型即证型,而同一证型可以发生在不同的疾病中。在中药产品的制药用途新颖性的判断中,应当注意中医的病与证,以及其与西医的病或药物作用机理之间的关系,考量其是否相同。

1)发明涉及某中药的制药用途,其中所治疗的疾病以中医的病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公开了该中药能够治疗某种证型的该疾病。以证型限定的中医疾病通常属于该疾病的一种类型,落在该疾病的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破坏发明的新颖性。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中药在制备治疗胸痹的药物中的应用,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组方与发明相同的可用于治疗气阴两虚型胸痹的药物。胸痹分为心血瘀阻、痰浊闭阻、气阴两虚、心肾阳虚等不同证候类型,即气阴两虚型胸痹属于胸痹的一种类型,因此,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落在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发明涉及某中药的制药用途,其中所治疗的疾病以西医病名进行表述,而对比文件公开了该中药能够治疗一种以中医的病或证表述的相关疾病。中医与西医的理论体系不同,中医的病或证与西医的病并不完全相对应。中医病名与西医病名即使相同,其所表述的实质疾病也不必然相同。因此,只有对比文件与发明所涉及的疾病相同或实质相同,才破坏发明的新颖性。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治疗过敏性鼻炎的药物中的应用,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组方与发明相同的用于治疗鼻鼽的药物。中医的“鼻鼽”以反复发作性鼻痒、喷嚏、流清涕、鼻塞为临床特征,相当于西医学中的过敏性鼻炎、过敏性鼻窦炎及血管舒缩性鼻炎等疾病。因此,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落在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3)发明涉及某中药的制药用途,其中所治疗的疾病以中医的病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公开了该中药以及该中药的药物作用机理。如果对比文件的药物作用机理针对的疾病与发明所涉及的中医的病相同或实质相同,则对比文件破坏发明的新颖性。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治疗消渴病的药物中的应用,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组方与发明相同的用于促进胰岛素分泌的药物。中医的“消渴病”是指多饮、多食、多尿、形体消瘦、尿有甜味的一种疾病,相当于西医学中的糖尿病、尿崩证等疾病;促进胰岛素分泌隐含了可用于治疗胰岛素分泌不足导致的糖尿病。由此可知,消渴病包括了胰岛素分泌不足导致的糖尿病,因此,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落在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5. 创造性

5.1 中药组合物

中药组合物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形成的,通常具有一定的组方结构,各中药原料或药味之间存在主次关系例如君臣佐使,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相互配伍而发挥作用。

中药组合物发明,包括加减方发明和自组方发明,其中加减方包括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和合方。在进行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需要考量发明与现有技术中组合物的“理、法、方、药”,并从发明实质出发,分析组方结构,选择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起主要作用的中药原料(简称主要药味、主药或君药)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在确定区别特征时,通常可以将区别药味按其在组方中发挥作用的主次地位进行分层,例如针对主病或主证的为主要药味,治疗兼证或次要症状的为次要药味。如果发明的组方结构不明晰,或者同一层级的中药原料较多,可将它们按功效或作用进行分类。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出发点,从整体上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该区别特征以及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常见的技术启示可来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其他部分、教科书、工具书或综述性文献等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相关技术信息,例如药味的加减信息,药味的功效、用量用法和药理作用,以及发明所述疾病的病因病机、治法治则、常见病程变化和兼证等信息。

5.1.1 加减方发明

加减方发明,包括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发明和合方发明。

5.1.1.1 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发明

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发明,是指发明以现有技术某一已知方为基础方,在不改变已知方主要药味的基础上,对次要药味和/或其药量进行调整而形成的组方发明,包括药味的增减、药味的替换和药量的加减等。

对于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发明,尽管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与其主证和主药相同或相似的基础方,但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药味或药量变化等区别特征应用到基础方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反之,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药味增减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不存在对已知方进行药味增减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反之,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一种治疗癫痫的中药组合物,说明书记载了发明是在某已知方的基础上进行组方简化改进而成,共有8味中药原料,说明书还证明了发明与已知方相比,具有相当的抗癫痫疗效。说明书所述已知方即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共有11味中药原料,其君药为天麻、钩藤和僵蚕;臣药为石菖蒲、胆南星、酸枣仁、远志、白附子、当归;佐使药为柴胡和郁金(用量配比略)。

发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删除了臣药白附子和当归,以及佐使药柴胡和郁金;并增加了佐使药丹参。由于白附子和当归的功效与对比文件1组方中其他臣药的功效并不相同,柴胡和郁金的功效也与发明所增加的佐使药丹参存在差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得到删除白附子、当归、柴胡、郁金,并增加丹参后,发明可产生与对比文件1所述已知方相当的抗癫痫疗效的技术启示,因此,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一种包含乳香10-20份的治疗骨折的中药(其他中药原料及其用量配比略),区别仅在于发明还添加了没药10-15份,说明书证明了发明具有治疗骨折的作用。由于乳香和没药均为活血化瘀药、为增强药效两者常作为药对配伍使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为了增强组方活血化瘀的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组方中增加功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味,因此,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药味替换的发明

如果发明的药味替换属于现有技术已知的相同功效的药味替代,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一种治疗冠心病的滴丸,区别仅在于发明用土木香替代了青木香,说明书证明了发明具有治疗冠心病的效果且不具有肾毒性的毒副作用。现有技术公开了青木香具有较严重的肾毒性、临床使用时可以用土木香代替青木香。可见,为了避免青木香的肾毒性用土木香代替青木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发明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3)药量加减的发明

如果发明的药量加减属于不改变基础方的组方结构即主药不变的常规药量加减,与基础方相比,发明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一种治疗急性扁桃体炎的中药组合物,两者药味组成和组方结构相同,即发明是在对比文件1已知方的基础上进行的药味用量调整。说明书仅证明了发明具有治疗急性扁桃体炎的效果,没有证明与已知方对比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已知方组成为生地12份、玄参9份、麦冬9份、丹皮3份、白芍3份、贝母3份、生甘草3份,其中,生地为君药,玄参、麦冬为臣药,丹皮、白芍、贝母为佐药,生甘草为使药。发明仅是将麦冬由9份减为6份,白芍由3份增加为5份。组方中药量的加减导致君药的改变,通常会使该方的功用和主治发生较大变化;发明在保持君药生地不变的情况下,仅对其中臣药麦冬和佐药白芍的用量进行调整,这种常规的用量加减变化并未影响原方的君臣佐使配伍关系,没有改变组方的功用和主治,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5.1.1.2 合方发明

合方发明,是指将两个及以上的已知方合并使用或合方化裁而形成的组方发明。

判断合方发明的创造性,通常需要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技术启示、组合的难易程度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

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合方组合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病毒性肺炎的中药组合物,由银翘散作为基础方与平胃散合方而成(用量配比略),说明书证明了发明与银翘散相比具有更好的治疗病毒性肺炎的疗效。对比文件1公开了银翘散,其功效为清热解毒,可用于治疗病毒性肺炎。对比文件2公开了平胃散,具有燥湿运脾、行气和胃的功效,可用于治疗急性或慢性胃肠炎。中医治疗病毒性肺炎多以清瘟解毒、宣肺解表为主,而平胃散燥湿运脾、行气和胃,且现有技术中没有平胃散可用于治疗病毒性肺炎的相关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银翘散的基础上结合平胃散获得疗效更好的治疗病毒性肺炎的组方,因此,发明具备创造性。

如果发明仅仅是将各已知方简单地组合在一起,其技术效果也只是各已知方效果的加和,则发明属于简单的叠加,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更年期综合征的中药组合物,其由已知方加味六味地黄汤和甘麦大枣汤合方而成(用量配比略),说明书未记载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味六味地黄汤可用于治疗肝肾阴虚型更年期综合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甘麦大枣汤可用于治疗心阴不足型更年期综合征。更年期综合征相当于中医疾病“脏躁”,肾阴虚为致病之本,可累及肝、心、脾,出现肝阴虚、心阴虚和脾阴虚等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标本兼治的治疗更年期综合征的中药组合物,有动机基于更年期综合征的病因病机,兼顾肝肾阴虚及心阴不足,将用于肝肾阴虚型的加味六味地黄汤与用于心阴不足型的甘麦大枣汤合用得到本发明的组合物,且该组合物的技术效果只是各已知方效果的加和,因此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5.1.2 自组方发明

自组方发明,是指未以已知方为基础,而是依据中医药理论和用药经验进行直接遣药组方或者改变了已知方的主要药味形成的组方发明。

对于自组方发明,由于没有以已知方为基础,故说明书需要记载发明的组方原则、组方结构或方解以及足以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以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

在判断自组方发明的创造性时,通常需要在对组方原则和组方结构或方解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考量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组方中各药味进行配伍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无法从现有技术中得到这种技术启示,且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否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子宫肌瘤的组合物,其由桃仁、当归、蒲黄、没药、牡丹皮和牛膝6味中药原料制成(用量配比略),说明书记载了组方结构,并证明发明具有治疗子宫肌瘤的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医治疗子宫肌瘤的常用方法包括活血化瘀、疏肝理气、温经散寒和补肾壮骨等,还公开了治疗子宫肌瘤的常用单味药包括当归、没药、蒲黄,但并未给出具体组方。尽管对比文件1记载了当归、没药、蒲黄可用于治疗子宫肌瘤,但是并没有给出将桃仁、当归、蒲黄、没药、牡丹皮和牛膝6味药按主次配伍组合以获得治疗子宫肌瘤的中药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因此发明具备创造性。


6. 实用性

6.1 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适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7.2节的规定。

6.2 从动物体获取中药原料的方法

从动物体获取中药原料的方法属于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4节中的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从活牛身体中摘取牛黄的方法,从活熊身体中获取熊胆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