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华所商标部 发布时间:2025-04-01 09:24 点击量:115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下称“光华所”)是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知名代理机构。随着其市场影响力提升,恶意竞争者“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及关联方恶意抢注“光华”“光华GuangHua”等近似商标,并大量囤积商标资源,企图通过“蹭热度”“傍名牌”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对“汉之光华”的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为捍卫品牌价值,光华所自2019年起启动系统性维权,目标直指清除恶意引证商标、夺回商标注册主动权。
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光华所虽然通过市监局投诉及商标注册维权均获得了良好的结果,为品牌的维权打下了良好坚实的基础,但是法律同样给予每一个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的抗辩权利,因此侵权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样也可以通过商标行政诉讼的方式,持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类型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
3.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无效宣告裁定的行政诉讼
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
实践操作中,在驳回复审阶段往往会发生驳回复审裁定先于撤三裁定、异议裁定、无效裁定下达的情况,遇到此决定或者裁定若是对于引证商标的排除有较大的把握,则应当积极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进行上诉,行政诉讼是一种能够有效延长商标有效期的方法,尤其是当申请人对于排除引证商标障碍具有较强的主动性与可能性的时候。
光华所采取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在对引证商标有较大排除把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行政诉讼进行应对,诉讼能够有效延长现有争议商标的有效时间,避免新申请可能导致的新的引证商标的“插队”。
在本次的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中,光华所适用情况为情势变更,是指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结合本案,经过光华所的商标撤三、异议、无效等措施,已经排除全部引证商标,因此原驳回复审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光华所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请求。
二、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无效宣告裁定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同样基于不服原裁定可申请上诉的规定,侵权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针对第6881674号、第16223944号、第43493723号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无效宣告裁定的行政诉讼。光华所作为第三人积极进行答辩应诉。
应诉思路主要为如下:
(1)在第6881674号商标中,该商标本身存在由于商标局登记失误而导致的权利人信息错误。该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所有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最早的商标权,即第6881674号商标曾经被他人提出异议,并且4506群组法律服务下相关服务项目已经被撤销,由于商标局登记失误,导致其一直为有效状态,光华所发现后,及时向商标局作出说明,该商标在4506群组下的商标权自始不存在,不应当对我所商标构成注册障碍。
图1 商标局第1805期更正公告
因此在采取排除障碍商标的同时,应当对障碍商标本身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面对此类应除而未除的情况,可直接向商标申请更正信息,排除核心群组的障碍。
(2)在第16223944、43493723号商标中,光华所在商标无效宣告阶段已经充分就相关商标权利人(侵权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历来的明知申请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商标、囤积商标等不正当注册目的作出说明,并提供包括侵权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标申请记录、知名商标正当权利人的知名度简析、曾引发舆论的知名视频博主“敬汉卿”商标抢注等侵权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及抢注的众多商标在先案例,将其作为本次应诉的重要力量,旨在证明其不正当代理及申请注册行为。
在第6881674号商标的诉讼案中,侵权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撤诉,该商标已无效。在第16223944、43493723号商标的诉讼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24年6月24日、2024年5月28日驳回了侵权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侵权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均未上诉,第16223944、43493723号商标均已无效。
纵观历来的商标行政诉讼,几乎所有的商标确权争诉都会经历多年的抗诉。以在商标维权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无印良品”、“乔丹”等商标争议案件为例,其各自经历了3年、8年的长时间抗争。而诸如此类的商标争权案件,均耗费了较长的时间,直至穷尽全部救济途径,因此商标权利人在决定进行商标维权,尤其是核心商标维权时,就应当做好长时间斗争且需要为此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的成本投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