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4 17:01 点击量:267
商标是品牌的主要载体,随同品牌一起在市场洪流中成长。但另一方面,成长中的商标也容易遭遇各种侵权活动,轻则影响商事主体信誉,重则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最终引发企业品牌的重大危机。在长期为企业解析侵权活动及其应对方案的实践中,光华所致力于为客户商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上丰富保障,并累积有大量成功案例。
2019-2023年间,光华所针对自有商标“光华”展开一系列法律行动,最终完成既定目标,排除了侵权和恶意竞争者“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市场干扰,维护了自身权益。
在上述字号权外,侵权人关联公司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在第45类法律服务相关类别中抢注有我司企业字号“光华”商标。我司还发现侵权人的商标代理行为存在多次违背商标代理职业道德的行为,例如帮助其客户“捡漏”知名品牌商标、利用皮包公司开展商标囤积活动、恶意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等不正当注册申请行为,若一直放任其在市场内进行流通,这后期对我司的商誉存在重大隐患,可能败坏不明真相的客户第一印象,致使我司利益受损。
在发现“光华”商标侵权后,我司在综合评价我司获取“光华”商标权利可能性后,在2021年7月9日,我司在第45类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
其中,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如下:
表 1 引证商标列表
序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号 |
初审/注册日期 |
申请人 |
1 |
光华GuangHua |
16223944 |
2016-05-21 |
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2 |
华光 |
42061828 |
2020-08-14 |
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3 |
光华 |
42066205 |
2020-11-28 |
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4 |
光华GOHUA |
43493723 |
2020-09-21 |
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5 |
光华GuangHua |
6881674 |
2014-05-07 |
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6 |
光华 |
47994872 |
2021-03-20 |
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7 |
金光华广场 |
7865531 |
2011-03-07 |
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苏州华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该初审结果与我司商标代理人在注册提交前的风险判断基本一致,因此,我司在明确注册障碍后,对相关障碍商标一一采取排除措施。
1.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由于本次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引证商标多数属于同一家侵权企业,且该企业与我司具有长久的商标确权纠纷,因此,本案中异议与无效过程在证据及理由阐述上具有相似性,本案例将其合并进行分析。
我司在驳回复审时,仅有一件引证商标符合商标异议申请条件,即第47994872号商标,因此我司依法对其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多件引证商标符合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条件,即上述表1中序号1-5商标,因此我司依法对指定商标均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1)被异议/无效商标在商标字样及核定项目上与我司商标“汉之光华”构成近似
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商标并存于市场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准,并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本案中,我司与被异议商标均申请注册于4506群组,均属于法律服务,毫无疑问属于近似产品及服务。
而就商标本身,我司商标“汉之光华”完整包含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光华”,二者在同一市场中出现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事实上已经造成了客户群的误认,对我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损失。
(2)被异议/无效商标是不以正当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
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及商标囤积注册行为。
该情况由商标审查员基于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及答辩理由进行审查。虽然商标审查员具有主观性,但是依据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对作出相关要素作出说明,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
(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本案中,我司经查询发现,被异议商标代理机构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之间具有明显的关联关系,其实则为借“第三方”名义抢注申请他人知名商标。我司推测其属于由于代理机构依法不被允许注册除第45类的其他类商标,因此成立第三方关联公司进行商标抢注,具有“蹭热度”“傍名牌”的恶意注册行为。
其中其试图的抢注的包括但不限于“小红书”“小鸣单车”等知名商标。
被申请人在商标抢注过程中,部分以完全一致的文字避开正当权利人的核心类别,试图利用商标法灰色地带“捡漏”;部分则改变了商标文字的表现形式或是利用形近字、同音字等容易造成混淆的方式试图申请注册,而依据商标审查规则,该类情况均会纳入商标近似的情况。虽然部分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已经驳回,但是结合商标申请人申请行为及抢注商标的品牌知名度,作为日常具有极大可能性接触知名品牌的受众,商标被驳回的结果并不能排除其抢注的主观恶意,因此我司合理推测其应当能够知晓相应品牌,但是被异议人代理机构未能够就该情况对抢注人进行提醒,并且接收并代理了大量的不合理抢注行为,足以证明其抢注商标的意图。
且通过查询该公司的注册申请历史记录可以得知,其在不同的类别中,大量地申请注册多个知名品牌,远远超出一家正当经营的企业所需要的商标数量,因此囤积并抢注商标的目的已经昭然若揭。
(3)被异议/无效商标已经导致市场相关公众构成混淆
本案中,我司作为被侵权人,在案件发生之前,是通过客户的疑问得知该侵权人的存在,其事实上造成的混淆已经发生。而在商标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导致市场混淆”的判定更加倾向于对“可能性”的审查,即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判定其属于近似,即可以理解为“宁可错杀,不可放过”。因此在申请商标异议/无效时,对于可能造成市场的混淆,往往以商标样式及经营市场的重合与关联性作为主要论点进行论证,若已经发生侵权行为,则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事实。例如客户问询、市场流通中的产品混淆等相关痕迹。
在本案中,我司与侵权人均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在商标代理业务存在竞合,且二者的市场都以长三角地区为核心,共存于市场明显存在相当程度的近似性,在字号、商标均构成近似甚至相同的情况下,其混淆性已经得到充分体现。而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记录也已经远远超出企业正常经营需求,以及存在明显的攀附知名商标的恶意。
综上,经过商标局审查,对我司请求针对该侵权人名下的全部作为引证商标的侵权商标的不予注册/予以无效的请求予以核准,成功排除该商标障碍。
2.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商标法》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制度,其目的是清除长期未使用的闲置商标,减少商标浪费,鼓励真正善意使用人使用商标,使得商标体现其本身的市场经济价值,盘活商标资源。根据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我司通过互联网检索、实地探访、工商查档等方式,就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45类指定服务中对“金光华广场”的商标使用进行调查,并未发现任何的使用痕迹,因此,我司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相较于商标异议、无效等措施,撤三申请条件要求宽松,提交材料更加轻简,只要初步证明未能发现其使用的痕迹,即可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且后续审查时间也远远短于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成本投入也相对较低,是排除在先闲置的障碍商标的优先选择。
即使撤三失败,也可通过撤销复审申请进行质证,充分交换双方意见。
本案中,经商标局向争议商标所有人发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通知》后,对方并未进行相应答辩,足可见对方就争议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正确的使用,因此该商标被依法撤销,不再构成对我司商标申请的障碍。
表 2 引证商标评审案件裁定结果表
序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号 |
裁定结果 |
1 |
光华GuangHua |
16223944 |
予以无效 |
2 |
华光 |
42061828 |
予以无效 |
3 |
光华 |
42066205 |
予以无效 |
4 |
光华GOHUA |
43493723 |
予以无效 |
5 |
光华GuangHua |
6881674 |
予以无效 |
6 |
光华 |
47994872 |
不予核准 |
7 |
金光华广场 |
7865531 |
予以撤销 |
至此,在我司本次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全部的引证商标在商标局审查就均予以排除,对于我司获得“光华”商标权利产生重大利好影响。
在本次商标维权中我司得到启示:受到侵权影响某种意义上对商标权人来说也是一个利好信号,存在攀附者,证明商标具备受到侵权的行业影响力。而一些商标重点保护定期评选的地区则非常看重商标权人积极保护商标权利的各种举措,将之纳入评选商标重点保护名录的考量范畴。因此,我司在完成上述措施的同时,也将收集的维权材料全程梳理,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作为企业信誉的无形与实质载体,商标的影响力和权利无瑕疵至关重要,也由此对企业的商标/品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以维权自身商标“光华”为例,光华所瞩目市场环境的种种潜在侵权可能,在实践中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做出得当应对,最终取得了实质胜利。
当然,鉴于各类商标面对的侵权行为手段、程度、复杂性均有不同,商标维权服务在我司属于偏向定制化的服务。在商标确权过程中,需要有的放矢,针对商标局所列举的引证商标“逐个击破”。对于满足撤三条件且经查未发现使用痕迹的,能够申请撤三的积极申请撤三申请;而对于明显属于商标囤积,具有注册申请行为“黑历史”的能够采取异议、无效的,尤其是对方明显属于“恶意注册”的情况下,即使难度较高,在积极收集证据并且能够阐述完备的情况下,向商标局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充分说明其不正当注册行为,通过商标申诉途径排除其商标障碍。
“光华”商标的每一步维权举措,都建立在上一步维权结果的分析和再考察之上,我司愿与客户建立密切合作,及时响应,随机应变,最终导引企业的维权活动取得满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