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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4.26期间集中宣判围绕“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主题的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7 10:52    点击量: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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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18件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1件为汉之光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

本次集中宣判围绕“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主题,案件类型包括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等,涉及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各类行业。

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12件,涉及生物技术、医药及医疗器械等发明专利,家庭卫生健康用品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食品生产及餐厅管理相关的发明专利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件,涉及五粮液、“Penfolds”等国内外知名餐饮和食品品牌;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件,涉及健康服务标识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等。

另据统计,上海知产法院自建院以来,共受理涉生物医药技术纠纷118件,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51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5件、专利权属、署名、奖励报酬纠纷36件、专利合同纠纷5件、技术秘密纠纷10件、垄断纠纷1件。共审结92件,其中判决37件,调解撤诉55件。涉案技术包括创新药、制药设备、基因检测、高端医疗器械等多个前沿生物医疗领域,依法维护了健康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支持了健康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解决两家药企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问题

案件代理机构:汉之光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代理律师:孙莹

专利代理师:许亦琳

原告三生国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单克隆抗体生物制药及抗体药物应用研究与工艺开发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了多项专利。被告麦济公司申请了名称为“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a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被告张某某、党某、朱某某。该三发明人曾在原告公司工作,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公司的研发项目“IL-4R”相关。原告认为,该项发明属于与该三发明人在原告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告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亦属于主要利用原告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公司所有,遂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a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原告的合理支出费用。

被告麦济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抗体序列由案外人郭某某在入职原告公司前研发,属于郭某某的个人技术成果;麦济公司在该抗体序列基础上研发形成了涉案专利技术成果。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朱某某、党某系涉案专利申请文件列明的发明人,被告主张涉案专利序列受让于郭某某,故张某某、朱某某、党某、郭某某与涉案专利技术均存在关联,该四人均系原告前员工,四人从原告处的离职时间距涉案专利申请均未超过一年。张某某、朱某某、党某、郭某某在原告处从事了技术研发工作,其中涉及IL-4R抗体的研发,该抗体系用于治疗哮喘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结合在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技术与原告的IL-4R项目均属抗体领域,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所涉及的制备方法类似,甚至部分实验数据也基本相同,故应认定涉案专利技术与张某某、党某、朱某某、郭某某在原告处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另外,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主张受让自郭某某的序列与涉案IL-4R单克隆抗体具有关联,被告亦未提供涉案专利技术研发的任何实验数据。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技术系被告张某某、党某、朱某某和案外人郭某某在与原告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且与其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系职务发明。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确认名称为“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a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三生国健公司所有。

来源:人民网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