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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13-09-03)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03 14:33    点击量: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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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46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期印发。为配合财政部门做好2013年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助资金优先资助项目

《通知》指出“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补贴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承担单位,并可优先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符合要求的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工作平台是指我局面向产业集聚区确定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面向行业协会确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及面向企业单位确定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相关名单我局将另行通知。为此,“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符合要求的国内申请人包括:

(一)注册地在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内,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

(二)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的会员单位,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中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中小企业。

为此,按照相关要求,可对上述国内申请人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二、关于出具检索报告的第三方机构

根据工作安排,从今年起,为申报项目出具检索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检索机构”)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自行认定。相关要求如下:

(一)检索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名称(商号)、章程、固定办公场所等;

2.具有10名以上专职专利检索人员的检索工作团队;专职检索人员的专业覆盖机械、电学、通信、化学、生物医药、光电、材料等技术领域;检索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多个专利和非专利检索系统,能够运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判;

3.具有定时更新的专利、非专利数据资源,专利数据资源至少且符合专利检索最低文献量标准;

4.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检索报告的质量;

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其他要求

各省(区、市)认定的检索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请于9月6日前将认定的检索机构名称、具备的条件及认定理由报送我司备案。

检索机构应制作和统一使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检索委托书》及《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格式参照附件1)。

 

三、关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备案工作管理,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于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及资助金额报送我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2013年工作总结及地方财政部门印发的关于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通知;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备案表》(详见附件2);

(三)每件资助项目的《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检索委托书》和《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当年预算执行进度和执行比例将影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下达金额;对于不严格按照规定认定检索机构、要求申报单位提交规定材料和相关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核的,将削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下达金额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去年工作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摘自 国家知识产权网)

具体时间请随时关注国家知识产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