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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减政策



一、费减对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收费:

a.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的个人;

b.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c.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费减项目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

4、复审费。

如果是一个申请人可减缴85%;如果是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可减缴70%


三、准备专利费减材料


企业——

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②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指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中的A类表)及其封皮(盖章);

 其中:盖章是指盖企业公章(不需要盖税务局的章);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新成立企业提供企业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个人——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有固定工作的提交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提交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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